行政许可法属于什么法

更新时间:2021-07-13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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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当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公民从事某项特定的活动必须要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为了加强对于政府许可行为的管制,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那么,行政许可法属于什么法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的内容。
一、

行政许可法属于什么法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申请许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行政许可法属于什么法 

二、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有哪些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三种:

  1、法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被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该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

  第三,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

  第五,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3、被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需要遵循什么规则

  (1)委托主体只能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2)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规章;

  (3)委托机关应当对被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被委托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将行政许可实施权再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5)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被委托行政机关和被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行政许可法属于什么法的相关内容。行政许可权是我国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权,为了加强对政府行政权的管制,行政许可法应运而生,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以及受理程序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如果您对行政许可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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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什么是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图和宗旨是什么?
**立法宗旨** 1. 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2. 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正当的条款
一、关于两法的宏观属性及其原则首先,应明确两个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性质上的重大差异,因而决定了两个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有利行政(也称赋权与授益行政)其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行政处罚法》规范的是不利行政(亦称夺权、负担与损益行政),其程序设计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其次,两者都坚持了合法原则。第三,两者都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关于设定权设定权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分为创设权(从无→有)和规定权(从有→有)。《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的是创设权,16条是集中规定的规定权或落实权;而《行政处罚法》第9~13条是在一条中分别用两款的方式规定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创设权①法律:√经常性许可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②国务院决定:√经常性或临时性许可【无期限】③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部门规章x④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期限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的政府规章x⑤规定x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设定权属种类(罚则)性质法律9X法律保留→专属权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人身罚行政法规10x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效力终止行为罚地方性法规11x吊销许可证→效力终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中止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财产罚规章部门规章12地方规章13罚款警告、通报(要式行为)申诫罚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区分: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实体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了。三、关于实施主体这一章的标题两法均不宜用“实施机关”名之,因为以《行政处罚法》15~19条规定的三个适格处罚主体看:机关、授权和委托,后两个都不是行政编制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定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无差别,但在行政委托上,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又分为上→下,一部门→另一部门,一部门→一般权限(一级政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的委托则只能委托给事业单位,不能委托给企业。四、关于程序1.简易程序:两法均规定当场处罚与当场审批的简易程序且可一个人实施。一般程序则均强调了两人执法。2.在听证制度上。①启动模式,《行政许可法》有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行政处罚法》只有依申请一种。②听证请求人范围,《行政许可法》宽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而《行政处罚法》限于被处罚人;③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许可法》是五日;《行政处罚法》是三日。④从提出听证的请求到最迟必须组织完毕听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而《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⑤两者均规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⑥公开举行听证与否,许可原则上公开,但其实施和结果会涉及“两秘一私”的除外;《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在涉及“两秘一私”时依法不公开。⑦两者的听证主持人均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⑧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限于历史的原因未作规定。⑨听证发生的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9点中3同6异】相同: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费用机关出;相异如下:启动模式请求人范围请求权时效至迟举行听证时效主持人笔录效力依职权依申请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520法制办(处科人员)案卷排他仅依申请仅被处罚人3无与上同未规定五、关于监督中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撤销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等不利、损益行政设定的,而《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范的是有利、赋权行政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的条件不尽相同: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相同的条件。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有利行政——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项,他们被具体“物化”在申请许可的单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之中了。故而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除上述三个相同的外就是不符合单行法规定的条件。
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有哪些内容,规定是什么?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