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许可工作撤销的步骤
(一)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现或认定属于依法可以或者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办理。
(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部门受理撤销行政许可案件后,应在15日内会同监察及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查证核实:
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
2、询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性质、原因及其危害结果。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业务部门对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四)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部门根据查证核实的情况和业务部门提供的损害评价意见,形成调查拟处理报告,提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意见,提交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
(五)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领导根据研究调查报告意见,按首长负责制原则,由单位主要领导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六)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制部门根据单位领导作出的决定,分别制作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分别情况送达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
(七)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负责办理该项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收回相关的许可证件。
(八)监察部门根据调查处理决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九)因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被许可人认为撤销行政许可造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