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地税务机关分设后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怎样确定?
更新时间:2019-11-03 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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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管辖其各自征管范围内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复议案件。对各
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国、地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管辖其各自征管范围内因实施
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复议案件。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
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机构分设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机构分设后申请复议的,以税收征管范围决定其管辖机关。原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税种,在机构分设后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即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的,则由地方税务局系统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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