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内部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更新时间:2019-11-0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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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7年9月,两名喀麦隆籍男士分别以喀麦隆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身份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证,该局要求申请人将材料先转广州市公安
案情介绍:
2007年9月,两名喀麦隆籍男士分别以喀麦隆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身份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就业证,该局要求申请人将材料先转广州市公安局征求意见。因申请人所选办公地址不适宜,广州市公安局出具了申请人就业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就业管理规定的意见。两名喀麦隆籍男士收到该意见后,于2007年12月委托律师到广州市法制办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该意见,批准其就业申请。
案例分析:
市公安局本应就两申请人在本市特定地区居住就业是否符合条件而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内部行政行为,此种出具意见形式并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且涉及国家主权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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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他们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我们是否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
首先,因为本人不是专门搞行政诉讼的律师,所以以下意见仅供参考:
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关键看其行政行为是否是针对个体作出,并实际影响其自身利益。看了你的情况介绍,本律师认为应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这不是本案的关键,你的目的是想要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行政赔偿,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机关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程序及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义务,反过来说如果其行政行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没有问题,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提醒一点,直接进行行政诉讼的时间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三个月内,如果先进行行政复议的,需在收到复议结果后15天起诉,否则过了时效你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了。
有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