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更新时间:2019-11-01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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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 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坚持有错必纠,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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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方面事宜
各地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办理。
请问我国关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都有哪些?
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 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你公司可以在被处罚的60天内,向上复议机关即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区政府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对要求补缴税款的决定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查并作出裁决。但是在提起复议之前,你公司得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如果对红文件不服,也可以一并要求复议机关审查红头文件是否合法。 关于举证责任,作出补缴税款决定的税务机关应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举证。 复议机关一般在受理案件后60天内作出复议决定。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30天。 如果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应责令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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