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行政复议是以解决环境行政争议为前提和内容的行政执法的一种,它是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一种内部审查、监督。所谓环保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机关与环境行政相对人之间因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环保局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的环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政府提出。而行政诉讼向法院提出申请,环境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根据对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并裁决环境行政争议案件的司法执法活动。
1.环保行政复议是环境行政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
2.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复议的是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3.环保行政复议以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审查对象
4.环保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出
5.环保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对复议申请作出明确的决定
环境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案件、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时,复议机关和参加人必须遵循的步骤、时限和方式的总称。环境行政复议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1、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
我国环境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为15日,从相对人接到行政行为通知书之日起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环境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
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如果环境复议机关应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环境行政复议的审理
环境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审理,但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所谓“其他方式”,主要指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到场,在公开听证、双方相互质证、辩论的基础上进行审理。
4、环境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环保行政复议向谁提出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要提起环保行政复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向上一级的环保局或者人民政府提起。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