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
二、事项概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海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南京关区各隶属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南京海关管辖。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四、办事条件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见附件一);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附件一:《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
附件二:行政复议申请书下载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若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
(二)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审查。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四)作出决定。复议机关一般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七、承诺时限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
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page]
(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四)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五)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六)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七)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
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纳税争议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收费标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