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
上一级地方政府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5、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6、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
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明确具体的复议请求及相关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如需委托,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主要是常用手机号或者常住地址,以便于沟通、协调和文书送达。
5、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证明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2、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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