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西州工商局对四川府星仪表有限公司提出行政复议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今年5月14日,生产厂家四川府星仪表有限公司不服格尔木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格工商行处字〔2010〕10号),向海西州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格尔木工商局的处罚理由缺乏证据支撑,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海西州工商局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受理,并经复议后认定格尔木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维持了格尔木市工商局作出的格工商行处字〔2010〕10号行政处罚的决定。这是自《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该局首例因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