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

更新时间:2019-11-19 14: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具有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审核职责。工作中,我们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时经

  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是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具有负责政府采购合同审核职责。工作中,我们在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时经常会发现一些问题如:合同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商务、技术条款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滥用合同补充条款等等,这些不良现象不仅干扰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序进行,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如何把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要点及其风险轨避,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正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含义和特点

  政府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政府采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采购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是通过政府采购合同来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规范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文件,也是处理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交易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的主要依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一般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政府采购合同与私人采购合同相比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即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来自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形成的财政性资金;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目的的非赢利性,即政府采购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是象私人采购那样以经营、赢利和个人消费为目的;三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性,即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从发布采购信息、招标投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到签订合同、合同审核、备案、履行等政府采购程序等都是公开的,以方便有关机管理、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四是政府采购合同标的广泛性,即不存在限制流通物的概念;五是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严格的管理要求;六是政府采购合同标的金额一般较大。

  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管理方面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一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时间的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二是政府采购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四是补充合同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合同的含义和特点是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审核的前提。[page]

  审核合同订立期限与形式的时效性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是,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排除其他两种合同形式:即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无效的。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此外,《政府采购法》第46条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与供应商都需有一段准备时间,特别是采购人更需要一定的时间对采购代理机构送交的有关采购文件进行研究和熟悉。

  但是,签订政府合同的时间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必须要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然而,政府采购合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现象也时有发生,除了采购经办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外,主要原因为个别采购人因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是其意向的单位,就以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推诿、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有的采购人在合同中订立霸王条款,其中以付款方式及步骤尤为突出,有的采购人公然拒绝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设置各种障碍,以迫使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等等。

  发现此类问题,我们首先要及时与采购人进行联系沟通,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争取采购人的支持和配合。如得不到采购人的支持,采取将“催签合同通知书”送达至采购人,请其签收。同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努力寻求外力支持。对此类现象如何进行有效的遏制,仅有集中采购机构的努力和作为是远远不够的,不仅要靠各级监管部门齐抓共管,更需要从制度上建立对采购人的制约机制。

  审核签约当事人资格的有效性

  政府采购合同只能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如果是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能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签订,而必须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签约资格核查的内容主要有: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是否与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属名一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印章和签约人身份的有效性以及签约代表的委托授权书内容,签约的双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公司或者其他单位,后两者在签约时除了加盖公司或单位印章外通常还委派签约人在合同上代表公司或单位签字。公司或者单位的签约人一般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的被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企业,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明确规定的代理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未经授权或超越代理权限的“签约人”无权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必须是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权的经办人。[page]

  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总公司,而签约单位为分公司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履约能力,所以应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签约,而不得与分公司签约。有时还会出现投标中标的为母公司,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却是子公司的情况,由于母、子公司在法律上仍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因此这种情况也是应该严格禁止的。对签约双方进行资格审核虽然加重了集中采购机构审核合同的责任,但也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事前的防范成本要远小于事后处理纠纷的成本,比起亡羊补牢应更具有可取性。

  审核合同内容的合理性

  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也不能像一般民事合同那样由采购人与供应商随意确定,其主要内容必须有所限制。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只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书面确认,有关事项都已在采购文件中具体确定,因此,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审核时要对照采购文件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主要条款仔细的逐项核对,约定要力求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免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有的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往往有意无意的忽视如:某采购单位要开发一套软件项目,针对项目完成的时限在招标文件中作出了特别要求:“成交方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按期完成任务,必须视作合同违约处理,违约赔偿金额为项目总经费的60%”。

  后来,在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中违约责任则变成了“如供方逾期交货,除不可抗力和需方原因外,供方应向需方就逾期交货部分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逾期交货部分的总价款的4%支付,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供方所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数额”,这仅仅是此合同中的一条,对于这些具有明显差异的不合理条款采购人和供应商是心知肚明的,采购人目无法纪与供应商串通一气,任意更改、变通合同条款的行为,不仅大大降低了供应商的违约成本,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page]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也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发现此类极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我们在审核时应坚决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及时纠正,重新签订合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最初采购需求的拟定到中标、成交结果的确定再到项目验收及付款,采购人的意见具有决定性作用,他们集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于一身,居明显的强势地位,如果不从法律上、制度上对其加以制约,就会导致其权力的滥用,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审核补充合同的适用性

  对于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的追加行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在审核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时间上,要求政府采购合同是正在履行当中,如果合同履行完毕,采购人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二是在内容上,要求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标的相同,除了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三是在补充合同金额上,要求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项目时,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四是在备案时间上,补充合同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如何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合同审核经办人员,不仅要掌握与政府采购业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熟悉采购文件的内容,掌握和了解相关业务知识和市场行情,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自觉地抵制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行为。审核过程中认真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合同条款逐一审核,发现问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核工作。

  总之,只要政府采购当事人各方严格依法办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政府采购合同审核中出现的问题就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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