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招标应作为的主要方式,主要因为:
(1)公开招标最能体现政府采购“三公”原则。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要使政府采购的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公开招标采购的整个过程则始终贯穿这一原则,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最能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2)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的一种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至少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程序规范。公开招标活动中,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而且这些程序和规则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
二是公开性。这种采购方式和程序公开透明,充分体现了阳光下交易的要求。
(3)公开招标有利于实现集中采购,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这些优势带来的相关效果是,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廉政建设等。
因此公开招标在国际上广泛使用,也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首选方式,更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同时也可以在较大程度上避免招标活动中的贿标行为,因此,国际上政府采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