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要使政府采购的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公开招标采购的整个过程则始终贯穿这一原则,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最能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一、招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又称竞争性招标,是指由具有招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或采购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吸引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选定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金额达到下列限额及以上的应实行招标采购:
(1)货物单项(个、件)金额或一次批量总额50万元以上;
(2)工程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
(3)服务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
二、非招标采购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机构或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达到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投标文件无法满足招标要求的;
(2)由于采购时限紧迫,而无法用招标方式得到的;
(3)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招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