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购管理应该受到重视

更新时间:2014-03-28 09: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现实中,人们对分散采购管理的观念越来越淡化,几乎已不知道还有什么分散采购管理,以致于越来越放松分散采购管理,使自由采购现象十分严重。

  据有关媒体披露,现实中,人们对分散采购管理的观念越来越淡化,几乎已不知道还有什么分散采购管理,以致于越来越放松分散采购管理,使自由采购现象十分严重。为此,本文试就重视分散采购管理的相关方面,发表一些浅见,以期求各地在既重视集中采购管理的同时也要重视分散采购管理。

  为何要重视分散采购管理

  重视分散采购管理是贯彻《政府采购法》的需要。《政府采购法》第七条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因此,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就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可见,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又一种重要操作模式,就必须重视它、管理好,而决不是一种“自由”或“无序”式的采购,因而,对其实施的具体操作就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并同样要接受单位内部监管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重视分散采购管理是由我国国情所决定的。这一点财政部国库司詹静涛司长在今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中讲得很清楚。他指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是法律规定,也是符合中国政府采购管理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中国具体国情所决定的”。这是因为,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政府采购正处在一个建设和完善阶段,高度集中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也不是改革要实现的目的,集中采购也有其自身不足之处,其操作程序多,采购周期长,效率难提高,所以,我们应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并举的方法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因此,就必须同步规范,齐头并进,重视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而决不能“一条腿长另一条腿短”。

  重视分散采购管理可以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大家都知道,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都要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组织实施集中采购,而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则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从采购资金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情况来看,大多数地区的集中采购资金仅占其财政支出的3%-8%之间,而大量的财政支出行为都是通过分散采购的形式实现的支出,虽然这些分散采购支出,存在着支出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但,如果放松对其管理与监督,就会达不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事实也正是这样,据有关媒体披露,分散采购资金节约率低下的现状,在不少地区都存在。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到5%之间,这其中虽然不能说肯定存在着某些违纪问题,但,至少说明分散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因此,重视分散采购管理正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重视分散采购管理是基于解决当前分散采购管理薄弱的现状所决定的。这种分散采购管理薄弱的现状,除了上述采购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①利用分散采购规避公开招标。不少采购人总是利用其自行组织分散采购的“便利”条件,将采购项目进行人为的“拆分”或“细化”,再分次、分批进行采购,以此“化整为零”的手段,把本应实施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分解成以其他方式去采购,这样就降低了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与竞争力,为暗箱操作打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信誉。②操作不规范。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分散采购也要依据规范程序操作,可在目前,无论是从采购人员的素质水平,还是从采购项目的具体操作来看,采购人随心所欲、无视法规的现象较多。有的公开指定供应商,有的未经评标就确定供应商,有的违背国家规定,采购未经质监部门认证的产品;有的以特殊需求为由,采购进口产品,分散采购操作成了随意采购。③分散采购不签订合同现象严重。不少采购人,将他们的分散采购工作视同自己要购买商品一样“简单”,一手交钱一手拿货,而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和合同。而采购回去的产品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就去维修,反正使用的是公款,谁也不去计较。④分散采购档案缺失。现实中,很少有采购人能“拿”出实施分散采购的档案资料,对如何实施采购操作、哪些供应商参与了分散采购活动、投标与报价情况如何等等事项,都没有一个全面完整的记载,对违法乱纪问题更是无从“考证”或“核查”。显而易见,重视分散采购管理非常必要。

  重视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的主要措施

  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使人们从思想上重视分散采购管理。一是抓住日常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契机,把重视和加强分散采购管理作为其中一个重要专题来进行大力宣传,使人们真正知道政府采购不仅指集中采购,还包括分散采购,分散采购也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模式,扫除分散采购不是政府采购的错误观念。二是每年都要举办1-2期分散采购管理培训班,重点培训分散采购的回避制度问题、分散采购信息的发布问题、分散采购方式的报批问题、分散采购人员的技能问题、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问题、分散采购的评审小组问题、分散采购的合同订立问题、分散采购的资金拨付问题、分散采购的质疑与投诉问题、分散采购的档案收集问题,使广大采购人尤其是采购经办人员的分散采购管理能力能够逐年提高。三是举办分散采购集中观摩活动。使人们亲身感受到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的必要性。

  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法制建设,使其有法可依。从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所有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仅是在《政府采购法》第七条中提及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以及少数省对省级部门、单位制定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规定》,而其他就没有。正由于这种法制建设滞后,因而不少单位和个人都认为分散采购就是不要管理,分散采购就是自行采购、就是自由采购。显然,加强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法制建设非常必要。具体讲,要加强三个层次上的法制建设。第一,修订《政府采购法》,至少明确三方面内容:①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方面;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可忽视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③对实施政府分散采购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不仅如此,在以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中还要对上述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第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专门规章,着重明确:分散采购原则、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结算、监督检查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出台更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如有关政府分散采购的定点管理办法、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等。第三,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也要制定关于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首当其冲的是要尽快建立分散采购管理的组织、内部牵制手续、审批制度。只有这样,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专门机构管理。据有关方面调查,我国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至今都没有把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纳入自身工作职责范围之中,对其几乎是不闻不问,以致于给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乘,他们打着分散采购就是自行采购的旗号,把分散采购变成了“自己采购”,甚至把应集中采购的也变成了分散采购,从中吃拿卡要,大肆渔利,不仅使国家利益受损,而且造成极坏社会影响,所以,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决不能听之任之,应切实加强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做到“五个一样重要”。就是对分散采购的预算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预算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信息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信息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程序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程序管理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与对集中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一样重要,对分散采购的档案管理与对集中采购的档案管理一样重要,真正把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摆上重要位置。

  加强单位自身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内部约束。事实告诉我们,现实中,仍有相当多的单位是不重视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在他们看来,分散采购就是单位采购,其他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可管,把分散采购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有的被个别头头把持,有的被办公室主任或总务科科长把持,也有的被会计、采购员、保管员等几个人合伙把持,其他人是针插不进,水拨不进,失去了公平、公正、公开,大量的伪劣商品、价高质次商品被购进,导致单位损失大,群众意见大,因此,切实加强单位自身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也是极其重要的。要做到“四个严格”:一是严格批准手续。每实施一次分散采购活动,不仅要有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预算批复,而且还应当由内部使用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单位内部有权机构审批后,下达采购通知书实施,重大项目还须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审批,决不允许某个人叫采购就采购。二是严格岗位职责分离,决不允许一次采购活动由1个人从头至尾包干,而应实行规范化的岗位职责分离,不能既是批准人又是采购人,不能既是采购人又是使用人,也不能既是保管人又是采购人,也还是管钱人,要坚决实行采购、验收、批准、使用等方面岗位职责的严格分离,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相互牵制。三是严格采购程序。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程序操作,如分散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若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还应当委托有资格条件和能力的代理机构,实施代理采购,决不容许违背政府采购程序规定草率操作。四是严格验收和结算。在验收手续上,除明确专门人员验收外,该聘请技术人员验收的还须聘请技术人员验收,同时还应当履行验收书面手续,以强化责任管理,在结算程序上,不仅要做到批准手续齐全、发票与验收单等完全相符外,还要严格按照合同,该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必须扣足,或者严格按合同期限分期付款,还须提醒的,有的分散采购也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就必须由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而决不允许单位先垫付。不仅如此,还要建立公示制度,将每次分散采购的过程与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以接受单位内部职工群众的监督

  加强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的管理,使其有完整的监督。《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一样,都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模式,因此,依照上述《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加强社会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分散采购进行管理,也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现实中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还没有引起重视的一个迫切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加强管理。一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有否建立健全有关加强分散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二要在对集中采购进行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的同时,也要在工作计划上有对分散采购监督的计划安排,在项目上有对分散采购具体项目的监督,如审计机关全年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时,分散采购项目所占比例应不少于40%;三要加强对举报和投诉的处理,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有关对政府分散采购的举报和投诉时,要组织专门人员及时查处,切不可搁置一旁,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结果;第四,社会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主动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联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着重检查政府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形成全社会重视政府分散采购管理的强烈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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