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性功能

更新时间:2019-11-19 20: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政府采购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来规范本国或本

  政府采购作为现代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来规范本国或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行为,以便更好的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作为以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充分竞争原则来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基本手段之一,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在我国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全国已有包括上海、深圳等23个省市和373个地市县开展了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据统计,2000年我国政府公布的纳入政府采购的资金是3000亿人民币。 [1]而且,我国已经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了WTO,根据WTO的规则,我国政府承诺将会有更多的市场放开,但是政府采购是排除在贸易自由化的范畴之外的。可以说,政府采购将为中国政府划出一块缓冲地带,这对于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形成我国良好的竞争环境是非常重要的。

  一 政府采购的基本问题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又称公共采购,各国对它的定义和范围的认识并不一致。我国理论界对于政府采购也并没有统一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包括政府在内的公法主体将其在日常公务活动中、介入和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中需要签订的各类有偿合同公诸于众,以公开招标等方式从国内外市场择优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行为。 [2]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因日常政务活动或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依据法定程序和方法,使用公共性资金获得货物、服务、工程等的行为。 [3]财政部没有在其规章中明确政府采购的概念,但一些地方规章中对这一概念作了定义。例如,“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我认为,对政府采购主要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定义,一方面是从资金来源,二是从采购实体。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我国的政府采购应当定义为: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者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较之以私人采购具有明显的特征。首先,政府采购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巨大。政府采购属于公共财政的范畴,各财政预算单位的商品、工程、服务的采购及其管理构成了这一活动及制度。作为最大的消费者,政府常常在GDP中占到10%以上的份额,对社会经济产生着重要影响。其次,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其目的不限于满足个别单位的需要,同时具有为社会或公众提供服务的特性。相当的政策性质,如财政政策、经济政策乃至政治目标,也显性或隐性地包含于采购行为之中。再次,政府采购有很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5]也就是说,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确定的、规范的方式来完成的,体现在法律制度上,它涉及合同关系、政府经济管理关系、层级组织内部管理这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以及公务员制度、行政控权、经济管理、经济责任制、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合同、财政管理、廉政制度、经济监督和稽查、法律救济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6]总而言之,鉴于法具有的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7]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办法。[page]

  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居于主体地位。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又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始终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所有的经济活动都置于政府管理之下,计划成为各种经济活动的准绳。如果按照政府采购的定义,这个计划就是庞大的政府采购计划。这个采购机会的实施、监督和检查是通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进行的,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条和块。这种条块管理体制也是造成现在政府采购市场的条块分割的根本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国际金融组织的介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逐渐形成并走向规范。

  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政府的大量经济行为都涉及到政府采购。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将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如何都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的做法来衡量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无疑是巨大的。可以说,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对于政府法制建设,塑造现代的公平竞争市场,维护企业和政府诸方合法权益及至增进全民福祉都是不可或缺的,并起着某种主导作用。政府采购的这种主导作用就是它的政策性功能的体现,其固定形式就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各项立法。

  二 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

  (一)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概述

  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性功能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政府采购制度最初只是各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实行以公开程序为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动机是节省财政资金,提升采购效率。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复苏经济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扩大政府支出举办公共事业,刺激经济的发展。大量公共工程的兴建直接导致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巨额的政府采购订单不仅可以使采购实体获得所需物品和服务,而且还可支持某些企业甚至某个产业的发展,所以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也就被当作实现国家某种社会经济目标和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在各国政府采购中,除上述“支持不发达地区”政策外,采购政策通常还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规模的急剧扩张带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兴,同时也引起政府采购法在属性上向宏观调控法的嬗变。

  同时,政府采购法也是一部竞争法。竞争法所具有的政策性功能决定了政府采购法能够充分实现国家的竞争政策,打破政府采购中行政权力对竞争机制的屏蔽,创造并保护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机制。正是认识到这一点,现代各国政府采购法都把保护公平竞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拆除成员之间的竞争屏障,使竞争机制保护范围扩及世界范围的供应商。但是,此处所称的“竞争”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它不仅包含公平竞争的竞争机制,而且包含了为了社会经济的宏观目标的实现而进行的貌似不公平的“竞争”。[page]

  可见,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在起到多方面的政策性作用,而其政策性作用的重点则要由各国的国情来决定,各国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中一般都对于其政策目标加以说明。

  (二)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在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规范中并没有对政府采购制度目标加以说明,但是外国立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美国的政府采购法规定,联邦政府采购系统应当: ⑴ 依照成本、质量条件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并适时地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比如, i 所购产品和服务能够物尽其用; ii 与过去具有一贯良好表现的合同相对方或表现出完成合同的现时的优秀能力的相对方缔结合同; iii 促进竞争; ⑵ 最小化行政操作成本; ⑶ 引导诚信、公平和公开的商业行为; ⑷ 实现公共政策目标。联合国的《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也在序言中确定了采购制度的目标: ⑴ 使采购尽量节省开销和增加效率; ⑵ 促进和鼓励供应商参与采购过程; ⑶ 促进供应商与承包商就供应拟采购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进行竞争; ⑷ 规定给予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以公平和平等的待遇; ⑸ 促使采购过程诚实、公平,提供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⑹ 使有关采购的程序具有透明度。 [8]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促进竞争无疑是各国或各地区政府采购制度的主要目标之一。当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促进竞争方面是存在不同的层次的。较高的层次是鼓励和促进不论任何国籍的供应商、承包商参与竞争;而较低的层次则是鼓励和促进同一国家内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参与竞争。在确定一国的政府采购所具有的促进竞争功能是那一种层次无疑是与该国的国情密切相关的。从宏观上讲,竞争是有效的,它可以防止腐败,打破垄断和地区封锁以及其他超经济干预,因此很多国家都很重视通过政府采购来促进良好的竞争环境的形成。美国是最为注重竞争的国家,这不仅体现在它是最早制定反垄断法及其执行最为坚决的国家,在其政府采购法中,也随处可见其对具体机关执行竞争政策的要求。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要求每个行政机关设立一名竞争代言人,并为其提供必需的工作人员和帮助。 [9]通过这一制度设计,美国力争达到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

  应当看到的是,政府采购的目标是多元的,有的目标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是纳税人,所以政府采购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纳税人和选民的整体利益。但政府在设定政府采购政策时,为了保护国内工业和技术的发展,或者扶持国家特定的企业的发展,甚至为了国家安全等目标,政府采购活动必然是一种歧视性购买。这样的采购必然增加采购支出而背离资金使用有效性的目标。如《美国联邦采购法汇编》第6部分“竞争要求”203条就规定: ⑴ 为达到对有关小型企业和劳力过剩地区公司的法规要求,订约官员可以预留一些招标项目只给规定中的小企业公司竞求。这包括联邦出版物97-219中规定的小企业革新研究项目项下进行的订约活动。 ⑵ 为小企业或劳力过剩地区公司做出预留,不要求任何单独的说明理由或确认调查结果。 ⑶ 19.500分部规定有关为小企业作预留要遵循的政策和程序。 ⑷ 20.200分部规定有关为劳力过剩地区作预留时遵循的政策和程序。 [10]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目标所要求的竞争绝非像一些人想象的是对一切供应商,无论其国籍和实力,实现完全的平等竞争,而是肩负着政策性的功能,认识并且更好地利用这一点对于向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尤为重要。[page]

  (三)我国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由于我国长期依赖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所以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因此行政性垄断等痼疾一直都没有彻底消除。同时,面对WTO将带来的一系列冲击,政府采购作为一块缓冲地带,对于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和保护民族工业的意义十分重大。具体而言,政府采购将在如下方面发挥作用:

  1 促进良好竞争环境的形成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准则。在政府采购中,只有建立竞争机制,政府才能有效地利用市场机制以较低的价格从市场上获得最好的商品和服务。正因为如此,依各国通例,凡政府采购达一定的金额都必须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激励、约束经济主体的有效机制是竞争,而实现竞争并防止竞争异化则要求公平。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与效益,保障公平竞争,就应当在相应的规定中体现如下内容: ⑴ 促进竞争。通过供应商之间竞争,形成有利于采购机关的买方市场,扩大采购回旋空间,以便优中选优,获得质量价格比最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促使供应商降低成本提供高质高效的商品、服务、技术。 ⑵ 规范供应商资格(Qualification of Suppliers),即为保证公共商品与服务的质量和时间而对参加竞标的供应商的技术条件、资历状况、信用程度的限制性规定。资格标准应在符合政府采购效率的前提下,给予每个有能力的潜在供应商充分机会,同时针对绑规招标等 [11]应做出限制性规定,如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⑶ 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采购信息的发布。该专职机构负责提供资讯,定期发行采购公报,刊登采购资讯,这样可以使潜在的卖方找到这种资讯,从而提高采购的效率及效果。

  总而言之,竞争是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政府采购最重要的原则,但是竞争必须是在公平基础上的竞争,只有公平竞争才能真的实现竞争带来的好处。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在政府采购中,所有感兴趣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获得同样的信息和竞争机会,凡参与招投标的竞争者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都享有同等的法律权利、承担相同的法律义务,政府对所有的潜在竞争者都必须一视同仁。

  2 扶持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蓬勃发展不但成为地区经济主导力量,也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但中小企业的人力、资金特别是资讯收集能力制约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一般商事活动中,法律不可强制要求强者一定照顾弱者,但政府采购不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中小企业的利益加以照顾表面上有悖于禁止歧视原则,但实际上符合政府采购中倡导的竞争原则。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适当地向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倾斜,为中小企业创造本来无法获得的交易机会,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改善市场竞争结构,因此,从整体上说有利于维护自由和有效竞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都规定了这一制度,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四篇“公共采购的招标投标”中规定,对于中小企业的利益应予适当照顾,主要方法将公共采购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分解,给中小企业的投标人保留一定份额。[page]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应理解为机会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即采购机关在追求经济效益目标的同时,兼顾社会共同进步、富足、繁荣的公共利益目标,对中小企业适度倾斜。在这一方面,台湾地区的相应立法值得我国借鉴,其政府采购法规定“主管机关得参配相关法律规定,采购措施扶助中小企业承包或分包一定比例以上政府采购”,并有相应实施细则《扶助中小企业与政府采购办法》。 [12]

  3 保护民族工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虽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但可以创造政策环境,影响企业的发展。在国外,政府采购已成为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手段,实际上,通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鼓励采购本国产品,对本国经济发展极为有利。如国内产品优先是美国政府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它至今仍执行着其199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签字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

  目前我国国内工业总体水平比较弱,所以对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应当有所保护。在看到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世界经济发展中的民族化倾向,即各国通过有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培养和增强民族工业的实力。具体到民族企业而言,国家支持或扶持民族工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在实践中,世界各国主要使用法律手段对本国的工业进行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⑴ 规定国际采购的本地含量。在国内的政府采购立法中,规定国际采购中本地的产品和劳动含量,保护本国的企业。如以色列政府要求国际采购必须至少有35%在国内购买。美国则要求国际采购至少必须购买50%的国内原材料和产品。 ⑵ 给予本国企业以优惠,如给予国内投标人以优惠价格。在波兰政府采购法中,国内投标者有20%的价格优惠,美国则给予国内投标商10-30%的价格优惠。 ⑶ 优先购买本国产品。公共采购单位要充分考虑国内工业发展的要求,尽量采购国内商品等。如《美国产品购买法》规定,优先购买国内的商品,除非国内这些商品的价格是不合理的。 ⑷ 在一些领域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使用外汇支付平衡、国家安全、保护环境等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13]我国在制定《政府采购法》时应该借鉴各国的立法做出相似的规定,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

  总而言之,任何社会,在经济目标上都追求“效率”,即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满足社会需求。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依赖于竞争规律的运行。但是,当竞争规律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消极作用。这时竞争规律不仅不能达到理想的有效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求,而且还会产生新的社会问题,即经济与政治方面的“不平等”问题。 [14] “不平等”问题体现在政府采购上就是指,如果完全遵循市场规律,面对政府采购合同,一些大企业凭借其资金和技术等优势可能会排除中小企业或民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质可能性,从而形成实质上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从总体上讲虽然可以由竞争法通过事后调整加以解决,但是在政府采购这个具有更大公共性和政策性的市场,如果在政府采购立法中直接规定相应的规范对这一问题进行前置性调整无疑是更有效率的。因此,抓紧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并在这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到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把其具有的促进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和民族产业的作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的形成是非常重要的。[page]

  三 加入WTO及《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影响

  《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 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辖的四个诸边协议之一。所谓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 ),是指加入诸边协议并不是成为世贸成员的必要条件,它只对签字国有效,其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当然及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政府采购协议》的产生,结束了国际政府采购市场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同时也使政府采购法最终完成了从国内法到国际法,从宏观调控法向贸易法的演变。与贸易保护性质的政府采购国内立法相反,政府采购国际化和政府采购国际立法的宗旨在于开放,要求各国政府采购对供应商做超越国界的非歧视性选择,以期实现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它把政府采购当作一种单纯的贸易行为,要求各国政府采购实体进行政府采购时要处于“商业考虑(commercial consideration)”,以价格与数量而非其他非商业性目标作为合同授予的标准,它强烈排斥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当中以“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为代表的一系列采购市场保护性政策,对各国以国家公共利益为借口对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工具性利用基本持否定性态度。

  如上所述,许多国家在政府采购法中都规定了对于政府采购市场的保护措施。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很多发展中国家感到保护政府采购市场越来越力不从心,歧视性购买受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很多政府采购的支出,一部分来自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这就要求这些购卖必须公开竞争,促使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开放。从可以看到的数据来看,政府采购支出中,国际金融组织的资助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在低收入国家中,这一比例占18%,中等收入国家占16%,而在高收入国家中只占6%。 [15]这一数据表明,特别是在比较贫穷的国家中,即使政府想进行歧视性购买,政府也已无法控制,这些采购活动已经服从《政府采购协议》的采购原则。由此可见,尽管《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可以暂时不签署该协议,但从长远看,由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重要性已日益为各国所认识,可以预见,《政府采购协议》的多边化只是时间问题。因此,充分利用近期这一缓冲阶段,应当为未来的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做好准备,对这一点国内已经形成共识。

  我国自1995年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已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采购制度改革,并制定了相应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财政部也陆续颁布了一些规章。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在加紧起草《政府采购法》。根据我国政府采购试点与立法准备过程种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协议》给予回应:[page]

  1 完善政府采购立法,促进其政策性功能的发挥

  政府采购立法从宏观上可以定位为以供应商利益为主导的贸易法与竞争法。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主要是通过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制来保障公开和充分的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机制来保证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完善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来达到上述的保护中小企业,扶持民族工业等政策性目标。政府采购的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它的其他政策性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只要在政府采购领域实现了充分和公正的竞争机制,广大供应商就能在政府采购市场中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采购效率的提高和采购资金的节省是必然的结果。同样的,只有在形成了完善的竞争机制,充分保障效率的基础上,政府采购中的“歧视性购买”所希望实现的公平才具有实质性意义。在我国的政府采购立法中无疑应当顺应这种潮流,把其制定为一部规制市场秩序、创造和保护竞争机制的具有国际水准的法律。目前,我国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采购官员思想中,对政府采购都存在一种误区,即只注意通过政府采购制度来实现国家利益-节约财政资金,而忽视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可以实现的其他政策性功能。这种法律制度设计的偏差如不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加以纠正就会影响其政策性功能的发挥,因此在制定《政府采购法》中要综合考虑这一问题。尽管政府采购国际立法将政府采购政策视为一种贸易壁垒,但是由于我国距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还有一段缓冲时间,因此,在改善政府采购贸易和竞争法规范的同时,绝不能放弃对我国政府采购法中保护中小企业和民族产业的若干制度的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应明订“购买本国产品”条款、“扶助中小企业”条款、“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条款和“绿色采购”条款等。在此,建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要注意吸收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政府采购示范法》,将其作为规范我国国内政府采购的制度。从许多国家起草政府采购法规的经验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以此法作为参照。

  2 与国际立法接轨,将《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原则本土化。

  虽然WTO《政府采购协议》是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我国正在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是国内法,但是从贸易法和竞争法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宗旨是一致的。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基本原则上主要强调两点:一是非歧视性,二是透明化,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无疑应当充分吸收这两条原则,与国际政府采购立法接轨。

  非歧视原则是贸易法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精神贯穿于整个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法律框架。非歧视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在《政府采购协议》中,最惠国待遇禁止在外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国民待遇禁止在外国与本国供应商之间实行歧视。协议第3条规定:“关于本协议包括的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各缔约方应立即无条件地向来自另一缔约方海关辖区(包括自由区)的产品和供应者提供不低于: ⑴ 向国内产品供应者提供的待遇; ⑵ 向任一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和供应者所提供的待遇。 [16]非歧视原则在国内政府采购立法中主要体现为公正原则,即政府采购实体保证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参见竞争的机会均等,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待遇同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对所有供应商应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从而通过竞争形成有利于买方的竞争局面,最大可能地实现提升采购效率的目标。[page]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中长期实行“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和“财政包干”的预算体制,由此形成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是国内政府采购中的主要歧视表现。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可能会出于维护本地或本部门利益的考虑而歧视外地供应商和非本部门所属供应商。为迎接未来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开放,我国首先应进行国内开放,打破区域和部门壁垒,创造一个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协议》确立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透明化原则。协议第9条要求,采购实体在采用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时,对受协议约束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应在制定刊物上发布招标或邀请提交供应商资格公告。透明化原则落实到国内政府采购法中,即为公开原则。政府采购法的公开原则,要求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和采购活动的程序及相关信息都应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公开原则贯穿于整个采购过程,这就要求所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要公之于众,便于公众和厂商即时了解;采购合同的条件要提前在指定刊物上公布,便于厂商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做出是否参与竞争的商业判断并为参与竞争做好充分准备;供应商资格预审和评标标准要事先向广大供应商公开;合同授予结果公开,以备未中标的供应商申诉和监督机构监督审查。因此,政府应当成立符合上述条件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机关,并且由专家进行决策,并采用电子商务等手段进行。

  3 完善政府采购的配套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主要是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主要是招投标方式来保证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如果程序规则过于粗糙和简陋,那么操作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都交由采购实体在采购时自由掌握,而这些信息是很难被知悉的,也就更谈不到监督,而往往正是这些细节问题决定了供应商的命运。另外,如果采购实体在采购前不进行必要的招标公告程序,不给予投标供应商一个合理的提交标书的合理期限,就可能给外国供应商或者距采购方距离很远的国内供应商准备投标造成实质性困难,也就在客观上剥夺了这些供应商的市场进入权利。为此,需要将采购程序规则尽量详尽、合理。

  综上所述,我国正处于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形成的关键时期,加之我国面临加入WTO的挑战,因此加紧制定《政府采购法》,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使政府采购制度的促进良好的竞争机制的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和保护民族工业的政策性功能充分发挥已成为当务之急。所以,从这个角度而言,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是大有裨益的。[page]

  注释:

  [1] 参见王义伟:《政府采购预留特殊空间》,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11月11日。

  [2] 参见刘俊海:1999年12月天津海关培训中心举行的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的提交论文。

  [3] 参见钟小文:《我国政府采购立法初探》,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4] 参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二条,1998年12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5] 参见楼继伟:《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部分。

  [6]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1年第2期第2页。

  [7] 参见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8]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1年第2期第4页。

  [9]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1年第2期第6页。

  [10] 参见朱建元,全林:《政府采购的招标和投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787页。

  [11] 绑规招标是指采购机关利用对采购标的、技术、材料、设备等规格限制达到为特定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12] 参见闫海,石桂峰:《政府采购立法原则研究》,《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

  [13] 参见朱建元,全林:《政府采购的招标和投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67页。

  [14] 参见吴宏伟:《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15] 参见刘慧:《入世后要重视政府采购协议》,中国财经报2001年10月23日。

  [16] 参见盛杰民,吴韬:《多边化趋势》,人大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2001年第8期第3页。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政府采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368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
具体问题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内容。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请将拟写好的购房合同请求律师提建议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对方表示只要我能出谅解书,是否打人就不必拘留
L公安介入,得到谅解书可以视实际情况减刑
手机丢了一周还能报警吗?
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现在原房东找上门要求我重新和他签署合同,但是对方并没有告知原房东,跟他签署了合同并且支付了一万块钱的
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遇到这样的房东,他们在检查物品时会提出物品消耗费这种说法,并强行扣押租房交纳的押金不退还,特别是新房出租的,这种情况尤为明显。那么现
保定修建房子如何给补偿
超过房屋保修期的赔偿如下: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请求赔偿。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自行维修,房屋共有部分或共用设施设备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公共维修基金,由
海东市找律所咨询一般怎么收费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定西改造房屋可以如何算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