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写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工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但是我们每个人很少接触到工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所以对于工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的具体内容不熟悉。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怎么写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么写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

  一、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

  原告王XX,男,1963年7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XX,又名XXX,男,1972年6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XX,女,1963年12月12日生。

  被告王XX,男,1955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彭XX,商丘市梁园区长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XXX与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底X、孟XX,被告王XX及委托代理人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弟兄关系,临街相邻而居。1992年曾因房屋纠纷经法院判决处理,明确了房屋权属及界限。此后多年相安无事,现因尹店乡政府扩街需要拆除原告住房,原告拆除后再建时被告百般阻挠,致使原告无法建房,难以安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被告王XX辩称:王XX无权在争执的土地上建房,王XX没有国家职能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被告侵权不成立。原、被告在1985年分家,1992年因房产纠纷作出了判决,确定了分家协议的合法有效性,该协议明确了临街房与土地归被告使用,原告建房超出了其土地使用范围。原、被告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应由政府部门确权,法院不应受理。

  一、根据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

  1被告阻止原告建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原告王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1、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商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民权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及执行笔录各一份;3、尹店乡政府与王廷友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一份;4、王XX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5、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一份;6、民权县尹店乡人民政府证明一份;7、证人XXX证言一份;8、证人XXX证言一份;9、证人XXX证言一份;10、证人XXX证言一份;11、证人XXX证言一份;12、证人XXX证言一份;13、照片三张。该组证据证明王廷友建房所使用土地其本人已使用二十余年,王廷友拥有合法使用权,王廷瑞使用土地范围已经法院打桩界定,原、被告不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王廷友建房已得到乡政府批准。第二组,民权县公安局尹店派出所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调查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王XX阻挠原告王廷友建房的事实。

  二、被告王X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王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1985年2月18日分家协议一份

  3XXX、XXX、XXX证言一份。

  证明被告基本情况、双方争执土地1985年经人调解归王廷瑞使用至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1、2份证据无异议。对第3-13份证据均提出异议,认为尹店乡政府与王廷友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合法性;王廷友房屋所有权证书不能证明王XX对争议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据形式不合法,国土资源局对争议土地无权处分,对王XX不具有约束力;民权县尹店乡人民政府证明形式不合法,尹店乡政府对土地权属争议应以书面决定形式下发,且无权下发准建证;原告提交六份证人证言超期举证,被告不予质证,所证内容也不属实;原告提交照片不能证明原告对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民权县公安局尹店派出所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调查笔录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第一组十三份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其中六份证人证言经审查举证程序并无不当。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XX房屋范围经原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界定边界,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边界定点。王XX与民权县尹店乡政府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后达成协议,王XX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经尹店乡政府批准建新房的相关情况,应认定为有效证据;第二组证据民权县公安局尹店派出所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调查笔录,符合有效证据的“三性”原则,能够证明被告王廷瑞阻挠原告王XX建房的相关情况,应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王XX提交的第一组证据1、王XX身份证明,证据2、1985年2月18日分家协议,证明了被告基本情况,原、被告兄弟五人分家时的相关情况,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应予采信。证据3证人XXX、XXX、XXX证明形式不合法,无法确认证言中王XX院子与本案争执土地有关联,应确认为无效证据;第二组证据中民权县人民法院(1992)民法民判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商民终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兄弟分家后原、被告因房屋引起纠纷经两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情况,应认定为有效证据。

  三、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王XX虽持有1985年分家协议,但后经原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对王XX使用面积已分界定位,四至明确,1985年分家协议对王XX与王廷瑞争执部分已不具约束力。民权县人民法院对原商丘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执行完毕后,原告王XX在分得房屋及房后院子经营食堂生意多年。后原告与尹店乡政府因影剧院土地(房后院子)权属发生纠纷并达成协议,经民权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并作了鉴证。2010年6月尹店乡政府根据尹店乡小城镇建设及规划,准予王廷友在土地使用协议范围内拆除旧房再建新房,王XX拆旧房再建并无不当,故王廷友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廷瑞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对王XX建房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阻止王廷友建房实为不妥,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阻止原告王XX在尹店集影剧院南侧施工建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廷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 XX

  审判员佟 XX

  审判员赵XX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 X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怎么写排除妨害纠纷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占有人请求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之行为或者事实的纠纷。妨害占有,指非侵夺占有而妨碍占有人管领其物,致其使用可能性及利益遭受侵害。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我们找法网,我们找法网将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进行一对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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