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之一,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代位权的行使可以很好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也可以对债务人起到一个警告催促的作用。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一、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第五,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效力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较为普遍,笔者也坚持肯定说,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的问题。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以主债权和次债权的成立为条件。债权人应对诉讼时效加以关注,以免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如果您对代位权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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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必备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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