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公示的决定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示推定力使得具有特定权利外观的物权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从而免除权利人证明权利的负担,也向社会提供了确定的权利信息。正是基于公示推定力,抽象的物权得以向世人表征其具体的存在状态,为物权人的利益...

  公示推定力使得具有特定权利外观的物权被推定为真实的权利,从而免除权利人证明权利的负担,也向社会提供了确定的权利信息。正是基于公示推定力,抽象的物权得以向世人表征其具体的存在状态,为物权人的利益与物权交易奠定了安全性的基础。不过,公示推定力固然重要,但它主要指向静态物权,只有辅之以公示决定力,才能保障物权交易的动态安全。

  物权变动是指特定的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典型形态是物权进入交易市场,实现物之价值。虽然法律行为是物权变动的通常原因,但其成立生效并不能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还必须进行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这就是物权公示决定力的表现,简言之,就是“未公示者不得生效”。这种规则早在古罗马就已存在,在罗马法中,“要式物”买卖,需采用“要式买卖”或者“拟诉弃权”的复杂形式,比如,当事人要在若干证人面前,由买方一手持象征物,一手持铜块,声称他用铜块和称购买物品,随后司称用铜块击称,将铜块交给卖方,表示移转物品所有权。这种形式决定物权变动的规则在日尔曼以降的德意志民族法律中表现的尤其突出,形式甚至是各个时期德国不动产法所普遍具有的本质标志,它产生于地方习俗和特定发展情境之中,作为与 “公示”概念紧密关联的特质,增补了德国不动产法和物权法。《德国民法典》在物权变动的问题上就要求当事人必须两条腿走路,一是要有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公示的形式,不过,这些形式已经不再固守那些原始的公示技术,而是演化成为相对简便的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规则的核心在于使抽象的物权交易具体有形,以为世人所认识和把握,它之所以能形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当事人进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不能为其外的第三人知悉,而这种行为的结果却要产生物权的绝对性效力,这就涉及到以特定物权交易当事人为代表的私人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法律选取的平衡点,就是通过公示决定力为物权交易包裹上连续的、不间断的权利外观,使得交易变得明晰可见,以增加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权利交易的安全感。中国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对该规则也有所体现,比如《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

  公示决定力固然能保障交易安全,但相应地也提高了交易费用,这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为了贯彻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决定力,国家必须设置专门的登记机构,其正常运作必然要花费大量成本,如审查、核实交易正当性的成本,在登记错误时承担因其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成本等;同时,至少为了体现形式上的利益对等性,当事人也要支出一定的登记、查询费用和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在形式主义模式下,这些成本是物权交易所必然产生的交易成本,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效率。换言之,形式主义规则的弱项,就是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刚性十足,但对交易效率却不能给予足够的照料。

  不过,在通常情形,这个弱项是制度选择和设计必须支付的代价,但在某些特定物或者特定物权变动场合,仍然坚守该规则,反倒会画虎不成反类犬。比如,中国登记机关的设置以及作业规程没有完全的统一法定化,很容易给当事人的抵押登记带来制度性障碍,如果因为登记机关原因导致抵押登记不能,但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或者当事人向登记机关递交了登记申请,此时,轻易否定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与当事人本意不符,在相当程度上会减弱交易效率,司法实务的对策是认定债权人已经享有抵押权,但它没有法定的登记外观,不能对抗第三人。

  这种不同于形式主义的规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对抗”规则,与公示决定力相比,这种规则中的公示形式产生了对抗力。从理论上说,公示对抗力模式可能会鼓励“一物数卖”,降低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因为任何受让人在完成公示形式之前,都不能排除不够诚信的转让人再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完成公示形式以移转物权,自己最终财货两空。但是,它毕竟给当事人提供了公示的可能性,当事人在由此保留的自治空间里,可以根据自己对交易安全和交易成本的衡量选择是否进行登记。这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政策选择。而且,随着公示技术的发达,进行公示以及通过公示体系查询物上权利会越来越便利,会吸引更多当事人选择公示。

  以上所说的决定力和对抗力均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如继承、事实行为等)的物权变动,公示既无决定力也无对抗力。在这类物权变动中,只要物权变动的原因出现或者完成,就会产生物权变动的实际效果。不过,由此变动形成的物权要进行流转,仍需完成相应的公示形式,否则,在形式主义模式下,法律不允许权利人进行处分,而且,即使在登记对抗力模式下,在客观上也不易处分。比如,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即成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人,由于其在登记簿中并未登记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变更权利人之前,其很难转手出让该房屋。这种规则就是“未公示者不得处分”。

  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交易效率的考虑,不公示的处分并非当然无效,在该处分结果经过登记机关的认定并为登记后,应认定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这种做法实际上是要用统一的权利外观来归整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其深层的意义在于用代表国家意志的登记替代习惯中产生的权利形式,在不动产物权领域实现更有效的国家治理。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交易习惯中产生的“另类”物权形式仅仅止步于推定力,如此物权要想进入流通机制,首要的前提就是获得登记外观,否则,它们是不能产生决定力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664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还是要拿回来的。也说把那套礼品从上海拿回来还给我们。过了几天,遇到这样的人我该怎么办?
我搞不明白,那个客户非说是我们硬塞给他的,说我们这是送他的东西,别想拿回了,这个道理到底在哪边啊?
夫妻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上没有财产分割,房产证是离婚后14天下发的日期,请问您怎么办理
你好: 如你所述只能到法院起诉,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具体如何操作可与我联系详谈,以更准确的为你解答。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
新补身份证又找到了,新办可以取消吗?
法律分析:1.身份证补办期间不能取消,已经申请补办新的身份证,只能够继续办理,不能够取消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
公司解雇了我,有赔偿吗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公司解除实习协议要不要赔偿,要依据签订的实习协议而定。
孩子的名字在离婚协议上写错了,怎么改?
您好,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即可
没过期食品拿走了有赔偿吗?
食品未过期被拿,一般无赔偿。若被非法拿走,可报警追回。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处理方式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物权变动什么原则
物权变动公示
你好,我被强制下款1300要求我还款2500
除了报警,你还可以咨询律师,了解是否可以通过起诉或调解等方式维护权益。具体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
手机被扣留一个月了没信息是怎么了
手机被扣留无信息时,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主动联系扣留机关,了解扣留原因及进展;2)若未获满意答复,可向上级机关或监管部门投诉;3)考虑委托律师协助处理,维护个
以租代购的车,交不起车贷了,违约金是多少,车子出过险。
交不起以租代购车贷,可协商延期或减免。如协商不成,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若违约严重,出租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车辆。处理时需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后续可能的纠纷。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