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与到货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4-07-16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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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货物发出后,收货人可持领货凭证在到站的货运部门查询,如货物未到,您可要求有关经办人员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以证明货物未到。一、发货时的注意事项您填写的货物运单是您与铁路签订的运输...
货物发出后,收货人可持领货凭证在到站的货运部门查询,如货物未到,您可要求有关经办人员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以证明货物未到。
一、发货时的注意事项
您填写的货物运单是您与铁路签订的运输合同,运单内容填写的准确性对到站及时向您发出催领通知有很大的帮助。
运单中收货人名称的填写十分重要,收货人是个人的应与本人的身份证姓名相吻合,收货人是单位的应与公章及单位全称相吻合。
您填写的领货凭证内容应与运单填写内容一致,避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领货凭证您应妥善保管,它是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的重要凭证,一旦丢失会给收货人在到站的交付手续增添很多麻烦。
发货切忌匿报品名及超重,道路部门一旦发现除补收运费差额,还要核收违约金,如造成行车事故还要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二、到货时的注意事项
货物发出后,收货人可持领货凭证在到站的货运部门查询,如货物未到,您可要求有关经办人员在领货凭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以证明货物未到。
货到后如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破损等情况,您有权要求到站出具证明现状的记录,以便依此作为向道路提出索赔的依据。
一旦您在离开货场后才发现您的货物有破损、短少等问题,您就失去了向道路提出赔偿的权利。
对确属道路责任的事故,铁路目前实行“先赔付,后划责”的规定,即首先向赔偿要求人赔付,而后再进行道路内部责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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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物流公司发货,到货发现东西被翻过
您好,关于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导致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有以下规定: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