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4节
标题:原告资格
法条内容: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对原告资格的规定。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主要指依照本法的第二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必须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原告必须和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己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不能作为原告。二、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仍然不能称为原告。在规定原告资格的问题时,有一个特殊情况,即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尚未提起诉讼就已经死亡的怎么办?本条明确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这里“近亲属”一词的范围,本法未作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对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提起诉讼时的诉讼地位等同于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