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6 23: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河政发[2008]11号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政发[2008]11号
关于印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河池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不影响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奖励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捐助。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捐助,捐助款项纳入当地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订的各项惠民便民政策,要确保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的优惠补助标准,给予其人均、户均增发相当于当地补助标准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奖励扶助对象

第六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夫妻均为农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扶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包括:
(一)依法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依法终身只生育两个子女并自觉主动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家庭;
(三)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只剩下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生育的家庭;
(四)离婚或丧偶前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儿,离婚或丧偶后不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五)再婚夫妻一方依法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六)再婚双方依法各只生育过一个女儿,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家庭。

第三章奖励、救助与扶助
第一节奖励

第八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子女,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500元;
(二)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产后六个月内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200元;
(三)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即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2月22日止,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
(四)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前依法生育的,除双女户以外的计划生育家庭,在本办法颁布施行后六个月内,即2007年8月22日至2008年2月22日止,自觉主动落实结扎措施,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内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600元。
第九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依法生育一个男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一次性发放奖励金1000元。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发放奖励金2000元。

第二节救助

第十条农村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残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发放600元的救助金,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救助金,直至年满60周岁止:
(一)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一个或两个女儿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三)除双女户以外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全部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第十二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本人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手术,因手术出现并发症,经设区的市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补助;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
前款规定的对象,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的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节扶助

第十三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本市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总分加20分出档,具体办法由由市教育局制定。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免除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年满18周岁前)所承担的农村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
第十五条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年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发展改革部门在以工代赈、异地搬迁中应当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实施异地安置扶贫、库区移民搬迁项目时,在人均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给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家庭人均增发1/2以上的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要将生活困难,符合救济、救助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十八条农业、水利、林业、扶贫、科技、劳动保障、卫生和金融等部门,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开发、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沼气池项目安排、劳动力转移、技术培训、农业新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应用、改水改厕等方面,应当优先照顾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教育部门在实施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妇联组织在实施“春蕾计划”、“双学双比”等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等计划生育家庭,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办法由市妇联负责制定。[page]

第四章资格确认

第二十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按下列程序确认:
(一)奖励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村民聚集地公示七日无异议后,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属结扎对象的由手术技术部门核实,独生子女户到办证机构核实
(四)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后,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签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合同》,免费发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
(五)奖励扶助对象凭《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证》享受奖励扶助。
第二十二条自觉主动的界定:1.自己能主动结扎的;2.接到通知后主动结扎的;3.上门宣传后主动结扎的。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年度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永久档案,录入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享受本办法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夫妻一方或双方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发生变动之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不再收回;
(二)子女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从当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其父母仍属农村居民的,继续享受有关奖励扶助政策待遇。

第五章资金保障和部门职责

第二十五条奖励救助金按下列比例负担: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金,属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好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属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薄弱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3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40%;
(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奖励金,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6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20%;属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0%,县级财政负担30%;属非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由自治区财政负担40%,市级财政负担30%,县级财政负担30%;
(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救助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负担;
(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救助金,由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扶助项目所需资金,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确认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上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停止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待遇,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已领取的全部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缴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奖励扶助金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鼓励公民和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本办法与本地区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各市、县(市、区)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现行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各县市区不能低于这个标准。
市鼓励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配套奖励扶助办法或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标准。各县市区制定的奖励扶助办法,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生育包含收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奖励、救助与扶助资金具体发放的有关规定,由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计划生育政策问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人民政府 农村 办公室 办法 印发 奖励 家庭 广西壮族自治区 扶助 河池市 计划生育 通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独女户奖励扶助政策母亲40,父亲45
<p>    一、按照现行的政策,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可以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补助金。 </p> <p>       二、根据相关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p> <p>    三、另外还包括: </p> <p>    1、独生子女父母在农村居住,在年满60岁之后,每月各发给50元的生活补助。 </p> <p>    2、从领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十元的奖励费。 </p> <p>    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p> <p> <p>
和前夫结婚生了个男孩后不久前夫死亡,请问我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扶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即有计划的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 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离异失独家庭能否享受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律师解答动态
遇到对方欠款3100元四月有余未还,可先尝试与对方沟通,提醒其还款并保留聊天记录。若沟通无果,收集好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分钟前
若12315举报待立案没撤销按键,可尝试联系当初提交举报的平台客服说明要撤销举报及原因。要是通过网页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8分钟前
一般先看租赁合同有无相关损坏赔偿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来。没约定的话,按桌面实际价值和折旧情况赔偿。因是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8分钟前
肋骨骨折情况得先确定受伤原因,像工伤、交通事故或他人伤害等。若是工伤,要尽快申请认定,再做劳动能力鉴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18分钟前
想查罚金是否缴纳,可先找当时判决的文书,上面有罚金事项。可以去当初交罚金的地方问问,比如指定场所。也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0分钟前
先报警确定事故责任。若你有责任,要积极协助伤者治疗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之后可与对方协商赔偿事宜,赔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6分钟前
你可先收集能证明与平台及第三方公司约定回款的证据,像合同、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然后准备起诉状,写明
戴少华律师
戴少华律师
26分钟前
您好,根据《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