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
更新时间:2019-06-16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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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
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申请方的鉴定申请决定鉴定后,应当根据诉讼类型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方式选聘和鉴定人。刑事诉讼在侦查初期的鉴定一般由侦查机关直接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在侦查后期及诉讼中的鉴定则必须考虑申请方的意见。民事诉讼中进行鉴定委托要由人民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共同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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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委托鉴定事项;
3、鉴定用途;
4、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委托司法鉴定单方委托书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2、委托鉴定事项;
3、鉴定用途;
4、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
5、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对外委托案件委托书
法律分析: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专门性 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该活动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