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医 司 法 鉴 定 委 托 书
法医司法鉴定所(或中心):
现有,性别:,年龄:岁,住址:,身份证号码:。
因受伤程度等事宜,现委托你所进行法医鉴定:
01、损伤程度;
02、损伤与疾病关系;
03、交通事故致残程度;
04、工伤致残程度;
05、劳动能力;
06、听觉能力
07、智商能力;
08、视觉功能;
09、性功能;
10、治疗康复时间;
11、致伤物推断;
12、致伤方式;
13、医疗损害赔偿(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
14、保外就医;
15、护理等级和期限;
16、后期治疗费;
17、残疾器具费用;
18、营养费。
鉴定事项用途:诉讼 仲裁 调处 其它 其他要求:
委托单位(人):
年 月 日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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