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2-05-13 15: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用来规范和优化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一般会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这几个方面的内容。

  某公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满足管理决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是由××电业公司、××水电厂等6家企业共同发起设立的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本公司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发、供电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经营、统一考核、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以公司总部为资金管理中心、利润中心、投资中心,以各下属单位为成本中心的财务核算体系。各职能中心的职责范围如下:

  资金管理中心: 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按计划调拨资金,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过程,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利润中心:计提并交纳各种税费,核算、处理财务成果,工资的分配及管理。

  投资中心:负责批准并组织实施对外投资,对投资项目进行管理,核算投资收益,处置投资项目。

  成本中心:各下属单位按公司总部下达的成本费用考核指标进行内部模拟法人核算,自主决定内部分配、内部考核办法和内部核算体系,其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和灵活性原则。

  合法性:保证所有的经济活动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开性:为了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定期向各股东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向股东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

  灵活性: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具体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财务管理办法处理经济业务,以满足筹资、投资、分配等经济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1、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2、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的管理;

  3、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按时、足额交纳各种税费,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5、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管理合法、规范,保护各项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各股东的合法权益。

  从总体来说,本公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筹措资金,合理使用资金,降低成本费用,获取最佳效益。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一条 根据本公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公司总部的会计机构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电厂和供电公司的会计部门设置财务科长岗位,××供电所财务室设置主管会计岗位。

  第二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主管某单位或者单位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年;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方面的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部经理岗位,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担任,行使《总会计师岗位规范》规定的职责、权限。财务部经理岗位人选的聘任、解聘由公司总裁依法行使。

  第三条 本公司应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各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公司定员定编名额和会计工作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岗位,实行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会计岗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第六条 各会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的账簿登记工作。

  第七条 会计岗位之间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但应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一般来说,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三年内不变动,其他会计人员二年内不变动。

  第八条 本公司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条 本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本公司领导人和各下属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本单位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岗位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管人员。

  第十六条 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二)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所在单位领导人进行监交。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会同对下属单位的会计交接进行监交。

  第十九条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或物品。

  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交接所在部门留存一份。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一条 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应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必须经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

  第二条 本公司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四条 各单位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节 填制会计凭证

  第五条 原始凭证应达到以下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获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5、本公司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6、经上级有关单位或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以复印件附后。

  第六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七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会计凭证,并由录入会计凭证以外的其他会计人员对会计凭证进行审核,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打印出的会计凭证要加盖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印章,涉及货币资金的要加盖出纳员印章。

  第八条 在录入会计凭证时,应按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事项逐项或分类录入;在对会计凭证进行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

  第九条 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 取得的原始凭证要在当天按月连续编号。

  2、 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后,要及时将原始凭证交给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积压。

  3、 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4、 会计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及时按期装订成册,并加订封面,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和月份以及会计凭证起止序号,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签名。

  对于数量太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所属会计凭证期间、序号,同时在会计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标识。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5、原始凭证不准外借。其他单位或个人确有必要使用原始凭证,经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提供复印件并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由批准人员、经办人员和外单位人员共同签名。

  6、取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函,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取代已遗失的原始凭证,如与税法要求不符,应办理补税手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写出报告,经知情人或见证人签字证实并由所在单位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以及所在单位领导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取代已遗失的原始凭证,如与税法要求不符,应办理补税手续。

  第三节 登记会计账簿

  第十条 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核算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第十一条 当天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天录入会计凭证,期未及时记账并打印输出会计报表;要灵活运用财务软件对会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关领导报告所在单位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财务指标完成及变化情况的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要定期使用光盘备份,此外,要及时打印会计凭证、各类会计账簿以及会计报表。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用打印输出的活页帐页装订成册,要求每天登记并打印,每天登记业务不满一页的,可按满页打印输出。一般账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月或按年打印;发生业务多的账簿,可满页打印。年度终了,将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装订成册,并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据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个人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月及时办理结账手续。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年度终了,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未余额。

  3、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年度,并在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 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编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十六条 公司外送财务报告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报送,各下属单位的会计报表属内部财务报告,仅供本公司内部传阅。外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各下属单位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按本公司的统一格式编制。

  第十七条 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要求:八步供电所、梧州供电所、合面狮电厂的会计报表及编报说明要求在次月4日送达公司财务部,供电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编报说明要求在次月6日送达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的会计报表要求在次月8日送达公司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十九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化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告,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并公告全体股东。

  如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四章 会计内部监督

  第一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处理。

  第三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实物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报请有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正确、不恰当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所在单位领导人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

  5、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6、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

  7、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对违反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主管财务工作的公司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条 会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所在单位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五章 会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财务部经理的职责范围:

  1、在公司总裁和协助财务工作的副总裁的领导下,主持财务部的全面工作并对公司总裁和协助财务工作的副总裁负责。

  2、主持制定公司的经济核算制度及经济责任考核制度。

  3、主持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和经济责任考核方案。

  4、主持审查公司生产经营、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等环节的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5、负责公司的资金筹措和资金的合理运用,精打细算,广开财源,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6、主持审查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7、监督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各下属单位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8、完成公司总裁和协助财务工作的副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条 财务部职责范围

  1、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拟订本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2、据本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参与拟订内部法人和经济承包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检查监督、考核分析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的完成情况,确保完成公司的总体经营计划。

  3、负责编制资金计划,筹措资金,调控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并评价资金使用效果。

  4、参与生产经营会议和经济分析活动,进行经济效果预测分析及财务计划执行结果分析,提出改善经营管理建议和措施。

  5、负责审核各下属单位报送的会计报告,负责核算本公司的工资总额,核算财务成果,按时编制各期合并会计报表,做好各期财务报表附注、编报说明和财务分析。

  6、负责依法按时计提、申报、交缴各种税费。

  7、负责指导各下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检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制度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8、负责编制本公司会计人员的培训计划,参与本公司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的评审、考核工作。

  9、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公司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10、负责核算公司总部各项经济业务。

  第三条 财务科职责范围:

  在所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现行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并公布实施。

  根据本公司下达的各项计划和经济责任考核指标,制订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保证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负责所在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按时向公司总部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各项经济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和所在单位的经济分析报告。

  每月5日前编制本单位上月资金使用情况和本月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本公司财务部,按资金结算中心核准后的资金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第二节 资金管理

  第四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证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资金管理机构:公司设立资金结算中心,在财务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对资金进行计划、筹措、调控和监督。对外办理各种筹资和投资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对内办理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资金调拨、资金使用监督考核工作。

  资金结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各下属单位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上下级关系,在资金结算业务中是提供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准客户关系。

  第六条 货币资金日常管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统一调度。

  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公司批准实施的大修理、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下达的成本费用指标,按计划筹措安排资金,无计划和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各单位严格实行钱、帐分管制度,对收入的款项应及时存入银行账户,不得坐支,坚决取消“小金库”;严禁擅自私分收入或先分后入账;出纳员不准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应一律存放在保险柜内,尽量压缩现金库存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大量现金,应指定本部门人员值班,同时请所在单位保卫人员予以配合。

  银行账户的管理:各下属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财务部批准并备案,电费收入账户由财务部集中核算管理。

  严禁在帐外设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禁止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单位的账户。严格执行印鉴与支票分管制度,所有支票必须建立登记簿,严格控制发放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空白支票,也不得将空白支票转借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八条 内部流动资金占用的管理:

  流动资金占用限额:公司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目标任务编制财务计划和资金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分解给各分公司的目标成本为依据,确定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占用限额。

  考核期内,资金结算中心将严格按照核定的流动资金占用限额控制各单位的资金占用规模。如因特殊原因资金占用超过限额,应在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中说明原因,经资金结算中心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追加定额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内部流动资金占用的审批权由公司总部行使。

  内部流动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发生数,按“谁使用,谁承担”原则计算。

  第九条 职工个人借款范围及审批手续的规定:

  采购人员出差借款时,填写借款单,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按批准权限签字批准后交财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到款项,采购货物所需的款项应有经恰当权限批准的采购计划,经财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出纳员办理汇款;不得携带大量现金外出采购。

  因公出差人员借款应根据出差路途远近,时间长短,确定借款数额,填写借款单,经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按批准权限签字批准,经财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借到款项。

  其他借款:职工个人只限于因公负伤或就医并经批准到外地治疗的情形,其余情况不得借支。

  出差人员不得借故趁机绕道游山玩水,凡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费,不得报销,如果已经骗取报销而后查出,要追回所报款项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出差人员不准挪用公款购买私人用品,若因此而欠下公款时,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出差人员回来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填好差旅费报销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部门负责人出差报销表要经所在单位领导人签字)后,持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业务。财务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逾期不报账又无正当理由的,所借款项从经办人的工资薪金中扣缴。

  第十条 非生产性费用开支(捐赠、赞助、广告宣传)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安排开支,各下属单位因客观原因确有必要开支,每次(项)开支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由各下属单位负责人审批,超过1万元的必须事先报公司总部批准。

  第三节 成本费用核算规定

  第十一条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成本内容包括:主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供电公司的购电成本,电厂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费、水费、水库基金、筏道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直接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2、各生产车间、班组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工资、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绿化费、会议费、业务执行费、其他费用等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月末全部结转“主营业成本科目核算。

  3、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工资、业务招待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差旅费、租赁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物料消耗和其他有关费用均列入“营业费用”科目核算。

  4、各职能科室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工资、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租赁费、修理费、咨询费、绿化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坏帐准备、业务招待费、土地损失赔偿费、会议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和其他费用等均列入“制造费用”科目核算,月末全部结转“主营业成本科目核算。

  5、公司总部各职能科室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租赁费、修理费、咨询费、中介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坏帐准备、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损失赔偿费、住房公积金、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技术开发费、防洪保安费、董事会经费、公司经费、开办费、会议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计提的各项跌价准备以及其他费用均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债券的溢价或折价摊销、专门安排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均列入“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利息支出:包括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应付利息(扣除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汇兑净损失:指汇率变动造成的汇兑损失扣除汇兑收益后的净额。

  调剂外汇手续费:指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卖外汇时支付的手续费。

  金融机构手续费:指金融机构结算业务收费和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手续费及债券印刷费。

  第十二条 各项成本费用项目开支范围:

  1、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医药费、职工赴外地就医路费、护理费、职工困难补助以及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制度允许的其他职工个人福利支出项目。

  2、办公费:各种笔、墨水及纸张,计算器、尺、剪刀、回形针、大头针和装订用针线,胶水、浆糊、橡皮擦、涂改液,档案盒(夹)、文件盒(夹)、资料盒(夹)、报纸架(夹),各种报刊、杂志、图书,电信营业收费、复印费、传真服务收费、电报费、邮寄包裹费、邮政汇款费、速递专递费,印刷费及名片制作费,台历、挂历、时钟,电话机、电话线及相关配件,管理上使用的各种包、袋、封套,电子计算机和配套设备的耗材及零部件,干电池,饮用水(自来水除外)、茶叶及茶具,印章雕刻及印油。

  3、差旅费:住宿费(含住宿保险费),飞机及车船费(含订票费、附加收费或基金和人身保险费),市内租车费,伙食补助费,随身行李保管费和托运费,退票费。

  4、运输费:机动车养路费及建设基金,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年审收费以及交通管理部门的附加收费(不含代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机动车过桥过路过渡费和停车保管费,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营运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的办证、过户、转户、取消等环节的各种费用(不含代其他部门收取的费用),机动车驾驶员交纳的驾驶员联合会会员费,由承运方开具发票的货物运输费(随货物入库、购成资产价值或用于其他非应税项目的货物运输费除外)、拖车或吊车费。

  5、修理费:生产管理用的房屋、建筑物的维修、补漏及装饰、修缮,运输工具、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的保养、检测、修理,凡由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单位实施的,不论采取包工包料或其他方式,均应以工料费的全额作为修理费进行核算。

  6、咨询费:指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7、中介费:指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验资和审计业务而支付的费用。

  8、诉讼费:指涉及民事诉讼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9、排污费:指支付给环保部门排污费用。

  10、绿化费:用于绿化的各种花、草、树木及其种籽的买价、运输费和搬运费,用于绿化的各种花盘、花泥、花肥和各种草绳、薄膜、棚、架的买价、运输费和搬运费,各种雕塑艺术品。

  11、物料消耗:机动车耗用油料及各种替换的配件、零部件,各种消防器材,由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各种机器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进行保养、检测、修理所耗用的各种配件、零部件,以及在生产、管理中耗用或使用的除已在其他科目中列示的其他工具、材料及具有实物形态的物品。

  12、坏帐准备:指按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之间的差额计提的准备金。

  13、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桌椅、沙发、文件柜、档案柜、保险柜以及其他单位价值在500-2,000元之间(含500元和2,000元)、使用时间较长(2年以上)、不易损坏或破碎的耐用消费品。

  14、研究开发费:指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技术图书资料费、研究人员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其他有关的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损失。

  15、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范围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部份按5‰计提,超过1500万元的部份按3‰计提,若实际开支数大于计提数时,需通过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16、劳动保险费: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交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抚恤金,按照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17、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期间,按财政规定浮动比例计算超过工资总额基数部份的工资。

  18、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待业保险费、土地损失补偿费、住房公积金、防洪保安费、董事会经费、公司经费、开办费的按《企业会计制度》列举的开支范围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计提比例执行。

  会议费:参加本公司以外各种会议交纳的会务费。

  电费:购买自来水和电力的所支付的费用。

  21、劳动保护费:包括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领取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2、计提的各项跌价准备:包括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三项资产计提的跌价准备。

  23、其他费用:临时工工资,民工费,青苗补偿费,电力线路铲草人工费,以及未在上述各费用项目中列举的各种杂费。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的核算方法:

  1、人工成本的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下达执行的“活工资考核办法”审核劳资部门编制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后,按明细表有关项目设置“应付工资”二级科目,进行工资核算,月未按项目性质划入各相关项目。

  2、直接成本:按有关文件、协议规定标准计提支付各种直接费用,按电价合同规定价格、规定要求结算购电成本。

  3、费用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第十四条 成本的预测:年未按董事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要求,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水情变化等因素,对次年的购电成本作预测,根据次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并结合历年实际情况预测各项费用成本,根据次年计划的发供电量预测有关直接费用成本,按“两低于”原则预测的次年工资总额,测算以工资为计提基础的有关费用成本,根据次年销售收入计划预测以收入为计算依据的有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4、成本的控制:公司为保证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采取核定各单位、各部门可调控成本费用开支总额的办法,严格控制可调控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和增长速度,对超支的可调控成本费用进行重罚,对节约进行重奖,以此来制约和激励可调控成本费用的开支,确保完成本公司提出的年度生产经营总体目标。

  第四节 存货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存货的计价方法:按实际成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计价。

  第十六条 存货的转移、收发、领退、盘点,根据公司有关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存货如发生盘盈、盘亏和毁损,应由所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查,分析原因,写出数据文字报告,报财务部审定,并经本公司领导签字批准,数额较大的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再交所在单位会计部门根据批复意见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节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设备;检修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通知财务部门筹集资金后方可购买。

  2、固定资产的领用、内部调剂、调出、报废有关部门必须通知设备专责、固定资产管理会计一同办理有关手续。在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专人保管,建立帐卡,落实岗位责任。

  3、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到场进行鉴定并形成结论,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并报公司总部批准(金额较大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办理销账手续。

  4、对调出(或变价出售)固定资产,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查明拟调出(或变价出售)固定资产的净值后,报经公司总部批准(金额较大的需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所需手续,才能调出(或售出)。

  5、对调剂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通知并办理内部调拨使用手续进行调剂,双方应同时登记增减变化手续,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的管理:

  定资产的大修理:按设备运行的实际情况需要而定,一般规定2—3年大修一次。

  2、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由生产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作出修理计划及费用预算,报公司总部审批(或董事会决议)后通知财务部门筹集资金,方可组织实施,保证计划完成。

  3、固定资产日常修理,由设备专管人员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报告,通知检修部门派检修人员修理,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4、对开支数额较大的大修理项目应通过“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科目核算。

  第六节 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组织工程项目筹建,办理有关报批手续,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在建期间,应根据自营工程、出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投放计划,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质量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建工程按项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财产清查报告或交接书各工程财务决算报告,将在建工程投资结转固定资产或暂估入账。

  主营业务收入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方法:根据电力行业的特点,以电力产品已经发出,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经用户签字认可的电费结算单)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主营业务收入的预测:有关部门要做好电力市场分析预测,编制电力购销计划、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部门根据所提供的依据预测当年计划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 主营业务收入的分析:包括销售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分析、产销平衡情况分析、销售合同完成情况分析和市场占有情况分析。生产、调度部门视市场、水情变化的情况,实施生产经营计划,保证当年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三十条 利润的预测:由财务部门根据每年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预测主营业务收入、购电成本、人工成本、其他费用成本、营业外收支等,编制利润计划。

  第三十一条 利润的分析:由财务部门每月对利润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完成任务、上年同期完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影响利润增减的原因。

  第三十二条 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范围: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理无形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第三十三条 营业外支出的范围:处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各种非正常损失,计提各项减值准备金,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份),罚款、赔偿金和违约金(因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的财物、违反税法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不在此范围,应在所得税后利润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利润分配的管理:为促使公司的发展,维护股东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缴纳所得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税后利润的5—10%提取法定公益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取任意盈余公积(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提取及提取比例);

  付普通股股利;

  税后利润在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用于股利分配。

  第三十五条 股利发放的管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每一年度的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议,报股东大会批准。除股东大会有特别决议外,公司股利每年派发一次,采取现金和股票两种形式,股利的派发以年终财务决算为依据,于次年6月份之前派发完毕。

  本公司分派股利时,应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股东股利收入的税金。

  第三十六条 法定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经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和支付股利,但转增股本或支付股利后,盈余公积金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并且支付股利时的支付比率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第三十七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动用公益金时应将其转入地般盈余公积金。

  财务分析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分析。

  2、成本分析:包括电量结构、网损率、厂耗电率、直接费用成本、外购电力成本、人工成本、费用成本。

  3、资金情况分析:通过现金流量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作综合分析评价,分析企业是否过度扩大经营规模,评价企业产生净现金流量的能力是否偏低;分析资金收支平衡、资金运用、偿债能力状况及外部金融环境、筹集风险、银行利率杠杆。

  4、利润分析:通过销售利润率、销售价格、单位成本、投资收益等指标评价企业利润完成情况。

  5、其他经济指标分析:通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经济情况。

  6、经济环境分析:通过经济体制、经济结构、市场竞争、金融政策、财政政策、法律政策等方面变化,分析对企业的影响。

  经济活动分析应根据不同的需要采用恰当的会计方法、统计方法、数学方法,通过分析查找原因,找出差距,寻求解决办法。

  第十节 发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发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1993-12-23 财政部令[1993])的规定执行,如果国务院有关部门今颁布新发票管理办法,则改按最新的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节 会计电算化管理

  第四十条 会计电算化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部分会计科目运用的规定

  第一条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用于记录因产品或货物购销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期末(中期、年终)应收账款如出现贷方余额应调整至预收账款,预收账款如出现借方余额应调整至应收账款;期末(中期、年终)预付账款如出现贷方余额应调整至应付账款,应付账款如出现借方余额应调整至预付账款。

  第二条 在建工程:核算范围包括购入需安装调试的各种机器设备,各种预计完工后将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建设、安装工程,以及预计完工将转入“递延资产”或“待摊费用”科目的固定资产大修理项目,除此之外的技术改造、大修理项目不得在本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条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用于记录不属于产品或货物购销而发生的债权债务。期末(中期、年终)其他应收款如出现贷方余额应调整至其他应付款,其他应付款如出现借方余额应调整至其他应收款。

  第七章 会计政策

  第一条 本公司目前执行的会计制度是财政部财会[2000]25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的会计准则是财政部财会[2001]7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

  第二条 本公司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本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条 本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

  第五条 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权益均以取得或发生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按本章有关条款的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除本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第六条 本公司的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是持有的自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

  第七条 短期投资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计价,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付息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第八条 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投资收益,但收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出售短期投资所获得的价款,减去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本公司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确认投资跌价,并按期末市价低于成本的总体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十条 应收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将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㈠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㈡ 债务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遗产或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款项;

  ㈢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㈣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

  ㈤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㈥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本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

  第十二条 本公司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项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规定的提取坏账准备的比例为: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5%计提;应收账款账龄在1-2年之间,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10%计提;应收账款账龄在2-3年之间,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30%计提;应收账款账龄在3-4年之间,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50%计提;应收账款账龄在4-5年之间,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80%计提;应收账款账龄在5年以上,按期末应收款项借方余额的100%计提。

  第十三条 本公司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㈡ 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㈢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税法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㈣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㈤ 接受捐赠的存货,如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否则按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或按该接受捐赠存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㈥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

  ㈦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支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确定。

  ㈧ 盘盈的存货,按同类或相类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

  第十四条 本公司的存货发出时,应根据发出存货的具体情况,选用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

  第十五条 本公司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一次性进行摊销。

  第十六条 本公司的存货采用永续盘存制度。

  第十七条 本公司的存货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按类别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投资成本。

  ㈡ 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㈢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㈣ 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划出单位的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第十九条 当本公司的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在50%以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时,以及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含20%)或虽在20%以下但具有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当本公司的投资占被投资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下或虽在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公司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际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本公司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本公司应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按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0年(股权投资差额为正数)或不低于10年(股权投资差额为负数)的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第二十二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权利息,作为投资成本。如果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也可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㈡ 接受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㈢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长期债权投资在处置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债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四条 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的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按直线法摊销。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的长期投资在期末时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且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不可能恢复的,按单个项目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按实际委托的金额作为其入账价值,在期末按规定的利率计提应收利息作为当期损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迹象表明委托贷款可回收金额低于本金的,按单笔贷款项目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本公司持有的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用于生产、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所有设备、工具、仪器、房屋、建筑物。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同时分别按以下具体情况确定:

  ㈠ 购置、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作为其入账价值。

  ㈡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㈢ 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至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开支的全部相关支出,减去改建、扩建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其入账价值;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技术改造和更换主要零部件,按原账面价值,加上新安装的主要零部件价值和其他相关费用,减去被拆卸下来的主要零部件的价值(按一定标准估计确定),作为其入账价值。

  ㈣ 融资租入、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㈤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估计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按该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其入账价值。

  ㈦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其入账价值。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残值率为5%。

  第三十一条 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市价持续下跌或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单个项目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㈠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㈡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㈢ 已遭毁损,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㈣ 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给本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时点是交付使用日期,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在建工程,应在交付使用的当月将在建工程按实际造价作为暂估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待办理竣工结算后,再按决算价值调整暂估固定资产价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 期末对在建工程逐项检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导致在建工程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单个项目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㈠ 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

  ㈡ 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在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㈢ 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发生减值的其他情形。

  在建工程发生全部报废、毁损或永久性停建,应将其净损失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四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成本:

  ㈠ 资产支出(只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已经发生;

  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㈢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须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应将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㈠ 如果购建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㈡ 如果购建的固定资产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应在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㈢ 如果购建的固定资产每部分必须等到其整体完工后才可供使用,应在该资产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第三十五条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具体计价方法如下:

  ㈠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㈡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㈢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相关凭据标明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没有相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支付的税费作为实际成本,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加上支付的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㈣ 自行开发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㈤ 通过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以下方法确定:

  ㈠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㈡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受益年限;

  ㈢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的较短者;

  ㈣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

  第三十八条 期末对在无形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导致无形资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则按单个项目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㈠ 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替代,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㈡ 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不会恢复;

  ㈢ 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㈣ 其他足以证明基本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长期待摊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入账。开办费首先在本科目归集,并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减去冻结资金利息收入后不够从溢价中抵消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2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平均摊销。

  第四十条 本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应按照实际的发行价格总额计价。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价格总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内按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

  A、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㈠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㈡ 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㈢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㈣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㈠ 劳务总收入与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㈡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㈢ 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C、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㈠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㈡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四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应纳入本公司的会计报表合并范围:

  ㈠ 本公司持有其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以直接和间接方式之和持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不含50%)权益性资本这三种情形;

  ㈡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性资本虽没有超过50%,但通过以下的方式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实质性控制: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50%以上表决权;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第四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合并条件的被投资企业,不应包括在合并范围之内:

  ㈠ 已关停并转的被投资企业;

  ㈡ 按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被投资企业;

  ㈢ 已宣告破产的被投资企业;

  ㈣ 近期准备出售而短期持有其超过50%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㈤ 非持续经营且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被投资企业。

  另外,如果符合合并条件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以及当期净利润按照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按照重要性原则,该被投资企业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制度重新修订后,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日印发的《××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并将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经营方针、经营范围以及管理理念等管理要素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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