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傅侵犯徒弟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赔10万元

更新时间:2019-05-25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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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同为重庆服饰界的有名企业,只因“师傅”的企业侵犯了“徒弟”企业的商标专有权,被告上法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了此案,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
同为重庆服饰界的有名企业,只因“师傅”的企业侵犯了“徒弟”企业的商标专有权,被告上法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了此案,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段远福从1978年开始在重庆江北区从事服装加工制作,先后使用过“段裁缝缝纫店”“段记服装店”等名称,其加工制作的服装在当地较为有名。2000年2月,段远福成立了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在段远福经营“段裁缝缝纫店”期间,段远红被收为学徒。
1983年,“徒弟”段远红离开“师傅”段远福单独从事服装加工制作。1999年10月,段远红成立了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2月,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段记”牌服装被重庆市政府评为“重庆名牌产品”。同年12月,“段记”商标被重庆市工商局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企业连续两年被重庆市政府评为乡镇企业50强。
2003年,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加工制作的服装上使用“段记”商标。重庆段氏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诉讼到法院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宣判后,重庆市江北区段记服饰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2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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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对于商标侵权,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办理的前提条件。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侵犯三
首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确实构成侵权,而没有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没有使用商标标志的合法理由的,则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
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的行为有: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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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6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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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法律问题是纠纷吗,不合理可以起诉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需要深入了解才可以给到判断
你好,这边想咨询的问题是民事案件吗
你好,什么案情,这边可以告诉你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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