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鸿联网站短信点歌侵权 滚石公司获赔2万
更新时间:2019-05-25 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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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利用网络点播、电话接听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任贤齐的《兄弟》、《永夜》等歌曲,国际唱片巨头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将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中国法院网讯 利用网络点播、电话接听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任贤齐的《兄弟》、《永夜》等歌曲,国际唱片巨头滚石国际音乐
股份有限公司将上海鸿联九五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鸿联九五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停止对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兄弟》、《永夜》等14首录音制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并赔偿滚石国际音乐公司经济损失
人民币20000元。
去年3月,滚石国际音乐公司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上(网址为:www.hl95001.com)向公众提供上述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用户只要以手机号登陆该网站首页,进入“手机短讯”项下的“短信点歌”网页、输入歌手姓名“任贤齐”,点击所需曲目,即可从该网站上将所选歌曲发送到指定的电话机上,用户就能在电话机上收听所点播的歌曲,也可以用录音机将其录制到并保存。滚石国际音乐公司认为,自己是任贤齐演唱的《永夜》等1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享有对这17首歌曲的录音制作权。鸿联九五信息公司未经其许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歌曲,侵犯了滚石国际音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鸿联九五信息公司辩称,其未提供音乐下载或视听链接,仅仅是通过电话播放音乐的片断,帮助沟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于合理使用。
市二中院根据国际唱片协会出具的《会员录音/录像音乐制品权利人证书》确认涉诉的17首歌曲中的14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是原告滚石国际音乐公司,另外《飞鸟》、《花太香》、《拯救心田》3首歌曲的录制者并非原告。
市二中院认为,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录音制作者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下载、视听、阅读、观看、通过电话通讯系统收听的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被告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提供短信点歌服务,使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点播涉诉的14首歌曲,并通过电话通讯系统获取自己选定的歌曲。被告的这种行为已侵犯了滚石国际音乐公司所享有涉案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