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概念

更新时间:2014-06-17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的准共同侵权行为。在1987年,我第一次结合司法实践,写出了我国应当如何借鉴这一法律规则,解决我国的这类侵权行为纠纷的文章。在司法实...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德国民法典》第一次规定的准共同侵权行为。在1987年,我第一次结合司法实践,写出了我国应当如何借鉴这一法律规则,解决我国的这类侵权行为纠纷的文章。

  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借鉴这一法理作出判决的案例。例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马金林等诉付敏吉、曹斌、吴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三被告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992年2月22日在15层楼的居民住宅上共同向下投掷废酒瓶,其中一只酒瓶将在地面上正在出门的父亲怀中抱着的二岁男童马超砸中头部,造成死亡后果,不能判明是三名无行为能力人中谁的行为所致,故判决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 这一判决正是应用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原理,三名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正式确认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连带责任的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规则是正确的。问题是上述规定的后段,即“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则是否可行。这就是,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

  对此,有两种价值选择,要看采用哪一种。第一种价值选择,就是现在这样的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价值选择是以对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公平为基准。第二种价值选择则相反,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责任。这种价值选择是以对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为基准。

  为什么会采用后一种规则?理由是,在民事诉讼当中,证明标准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如果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使法官建立确信,也就是说法官能够形成心证,原告的证明就完成了,就能够认定这样的事实。既然它是这样的证明标准,那么就有可能所有参加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人都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每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按照这样的规则,每个人都可以免除责任。那么,就会出现一个结果: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确确实实是共同危险行为人中间的某一个人造成的,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证明了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并且都免除了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就没有办法得到赔偿了。但真实的情况是,加害人确实是在已经免除了责任的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所以,司法实践才采用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一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责任,只有证明了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才可以免除责任的规则。

  赞成第一种规则是有道理的:一是在现有的文献上,并没有发现所有的共同危险行为人都证明了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因而受害人的损害没有得到赔偿的文献记载;二是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没有发现这样的案例。

  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还是采用第二种主张更为稳妥。同时,采取这样的规则,还可以区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的不同。1960年颁布实施的《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142条规定“未查明加害人”:“(1)如果损害是由数人中的某个人造成的,并且不能查明所涉及的哪个人是加害人,法院在衡平需要时,可命令可能造成损害,并且在其中确定可找到加害人的那一群人共同赔偿损害。(2)在此等情形,法院可命令依法无疑要对损害的不确定加害人承担责任的人赔偿损害。”曾经有人认为这就是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严格的共同危险行为规则,而是未能查明加害人的规则,其中既包括都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造成损害而不能查明谁是真正加害人的共同危险行为,也包括类似于高空抛物的在一群人中只有一个人实施加害行为并未能查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我曾经主张,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当采取第一种立法例,不能免除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人的责任;对于单纯的未能查明加害人的高空抛物,则采用第二种立法例,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这样规定,可能更为妥当。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应当采用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只有能够证明造成损害的真正加害人的,才能够免除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7002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否有法律定义?三者有何区别?
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如需要协助,可以马上拨打我们头像下面的联系方式详细说明案件情况,让我们直接为您解答,以便尽快为您制定更详细更合理更高效的方案。
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这是作业题需要自己做。
行为性质及后果
建议找律师进一步说明情况咨询,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什么是共同危险?
什么是共同危险?
共同危险行为
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那么我还能继续领取失业救济金吗?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等向当地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
我的车被别人撞了,我可以要求去4s店修吗?
各方可以依照事故的类型自愿协商处理事故赔偿事宜。
微信群里的转账还没收到就被踢出去了怎么拿回来
你好,可以协商,如果协商不了,起诉要求返还
我刚好90天给取保了后面法院会怎么判
你好,要看检察院是否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借了两千七天要还三千
借条上的利息约定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约定的利息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即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为什么伊对一下封了
你好,你有什么事需要解答
由于鱼塘的水比较满,导致鱼塘垮塌,我种植的蔬菜大棚冲废几个,里面的蔬菜死亡,现有的蔬菜摘不到
除了申请赔偿外,您可以尽快采取一些措施来减少损失。首先,及时清理水淹区域,确保机械设备得到妥善安置,防止进一步损坏。其次,评估蔬菜大棚的修复可能性,如可修复,尽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