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在中国合法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由于拖欠债务的个人和企业公司的增多,债权人对拖欠债务的债务人没有办法,要不回欠款,所以就寻找专门的讨债公司帮忙讨要债务,那么讨债公司在中国合法吗吗?针对这一问题,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为大家答疑解惑,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我国目前讨债公司现状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知晓讨债公司,但很少人知道讨债公司是不合法的。自古以来,“欠债还钱”被中国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有时因债务人下落不明或故意逃避债务等原因使得债权人仅凭一己之力难以顺利要回欠款,向法院求助又面临成本高、周期长、执行难的问题,于是讨债公司便有了存活的市场。然而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讨债公司成员与债权人签订委托协议后,采用长期盯梢跟踪、扣押贵重物品、打电话威胁等手段,有的还运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方法逼迫当事人偿还债务,总之,为了达到目的“会想尽各种非法手段”。

  对于债务人,讨债公司成员通常以胡搅蛮缠、语言威胁甚至用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讨要;对于委托他们的债权人,如未能顺利讨回债务或没拿到相应提成,他们就会巧立名目以支付调查费、差旅费等索要钱财。讨债过程可能涉及多种刑事犯罪。

  二、讨债公司在中国合法吗

  这似乎很难断定,在过去数千年中,只要有借贷交易,就有专职讨债人员的存在,从古至今,讨债人都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个基本道义维持着这一行业的经久不衰。

  在过去的法律中,我国一直对讨债公司令行禁止,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直到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社会服务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从那以后,类似文中所提的经营社会调查、经济贸易咨询等公司开始成为正当行业。

  再到后来,讨债公司与银行、典当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将这些金融机构的账款催收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业内人士称为讨债公司转正),使得讨债公司的部分讨债行为阳光化,并更名为商务咨询公司或调查公司。在这层阳光的外衣下,讨债公司曾大量招兵买马,在网上掀起了一股招聘风。然而,不得不看到,虽然更名改姓,但这类公司的招聘人员仍然局限于退伍军人、刑侦人员以及人高马大的社会闲杂人员,与法律专业相关的职位鲜见招聘启事中。

  “调查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讨债过程中容易恶语相击,甚至恶言威胁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位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保柱也认为,讨债公司只要不采取恐吓及暴力的方式进行讨债,其职业行为并不违法。为了追查债务人的行踪和财务状况,进行适当地跟踪也是合理的,毕竟债务人欠债不还在先。但横在讨债人员面前的有两个红线是不允许逾越的:一个债务人最基本的隐私权;另一个是生命健康权。前者涉及民事责任,后者则直接涉及刑事责任。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讨债公司很难将自己的讨债行为控制在零违法范围之内。

  在与王云生的交流中,他认为只要不使用暴力,一定的辱骂及恐吓并不算违法,但若按照严格的法律来讲,这两种行为则有可能触犯《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利用恐吓逼迫债务人交纳比本金更多的财产,则会触犯《刑法》。

  因此,讨债公司是一个行走在法律钢丝绳上的风险行业,完全依法则没有存在的必要,若违法则可能暴力犯罪。

  三、合法讨债的方法有

  1、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

  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调解法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仲裁法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统一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同诉讼的两审终审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迅速解决纠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协议、申请书及副本。申请书要详细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情况及事实理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债务纠纷,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当事人之间大多没有激烈的对抗性。另外,申请仲裁的费用一般比提起诉讼的费用低。

  4、诉讼法

  债务纠纷诉讼就是打民事官司。对一些较为复杂、对方当事人较难对付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很难解决的案件,债权人就可选择诉讼程序来解决。

  诉讼的优势表现在:

  (1)法院处理债务纠纷是最终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解决方式。

  (2)诉讼时限受法律的严格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也可延长6个月;不服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当事人须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案件的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判决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5、申请支付令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6、申请先予执行法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

  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

  ③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

  ④须有当事人的申请;

  ⑤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7、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认为无疑议的,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采用这种方式,使债权人省去了复杂的诉讼过程,节约了诉讼费用,不失为一种简便而高效的讨债方法。

  当事人申办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向有管辖权(即当事人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是法人的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还款协议、借据等;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8、优先受偿权法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抵押或质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中的义务人,不支付保管费、加工费或运输费用的,权利人即可以留置保管、加工或运输的财物,拍卖或变卖优先受偿。

  9、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

  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了其担保的债权后,才可向债务人主张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仍对债权人负有保证清偿的义务。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10、位追偿法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讨债公司在中国合法吗的相关内容,综上,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讨债公司的存在是不合法的。如果您在此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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