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知识要点

更新时间:2012-12-19 0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概述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如离家出走、出海打渔、遭遇地震等),有时会出现自然人失踪,也即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由于自然人失踪,必定会使与其有关

  (一)概述

  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因素(如离家出走、出海打渔、遭遇地震等),有时会出现自然人失踪,也即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形。由于自然人失踪,必定会使与其有关的法律关系(债务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处于不确定状态,若长此以往,则会严重影响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为此,我国法律专门设置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说明:《民法通则》与《民事诉讼法》有关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某些规定并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二者不一致的,以《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准。

  (二)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的价值在于救济因自然人下落不明而导致的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可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该财产代管人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处理其应了结的债权债务,从而维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宣告自然人失踪的条件

  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实质要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自2004年开始外出打工,至今从未回过家,只是偶尔给家里打电话,但从不透露自己身处何地,这并不属于“下落不明”,不得宣告其失踪。

  (2)程序要件。有关宣告失踪的程序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15章第3节。宣告失踪是一种司法程序,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具体包括两个步骤:a、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换言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宣告某人失踪。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b、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若得到确认,法院应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3.宣告失踪的效力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应当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民法通则》第21条第1款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page]

  《民通意见》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真题(98年.卷二.4题):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答案:C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财产代管人负责保管失踪人的财产,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扶养费),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而财产代管也随之终止。

  (三)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与生理死亡不同的是,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推定,可以被举证推翻,被宣告死亡的人能够“起死回生”。

  宣告死亡制度的价值在于终结被宣告死亡者所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从而消除因其下落不明所导致的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性,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后果很严重,因此,法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成立要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的规定,自然人在三种情况下可被申请宣告死亡:a、下落不明满四年;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c、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page]

  例如,据《成都晚报》报道,2008年5月12日邓某驾车前往都江堰市办事,由于当天发生大地震,邓某与家人失去了联系。此后,邓某的家人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均没有他的消息。7月17日,邓某之妻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邓某死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7月24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查找邓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3个月届满后,被申请人邓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认为:邓某在地震发生后至今没有音讯,经申请人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都江堰市公安局也证明被申请人邓某无生存可能,在法院发出寻人公告期届满后,邓某本人未出现,也无人向法院告知邓某的下落。于是法院依法宣告邓某死亡。

  (2)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民通意见》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见,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既有一定范围,又有一定顺位。例如,若失踪人的配偶不申请或反对申请宣告其死亡,则失踪人的父母、子女等其他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宣告其死亡。之所以规定申请人的先后顺序,主要是为了优先保护与失踪人关系亲密的人的身份利益、伦理利益和情感利益。如果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真题(98年.卷二.3题):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

  答案:A

  (3)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通常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下落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3.宣告死亡的效力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原则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继承。

  但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法律推定,与实际状况可能并不吻合。一种情况是死亡时间有出入,对此,《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第二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去世,对此,《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page]

  4.死亡宣告的撤销

  (1)含义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撤销死亡宣告没有顺序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2)效力

  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主要有如下效力:

  a、婚姻关系。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真题(03年.卷三.9题):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b、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c、返还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真题(06年.卷三.2题):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牛刀小试:

  甲被宣告死亡,其子乙继承了甲的一套房屋、一辆汽车、一台彩电、一部手机。房屋由乙自住,汽车卖给了丙,彩电送给了丁,手机由戊盗走。后来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d、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例如,甲乙二人婚后不久,甲便到香港打工,至今已有6年。甲从未回家,只不过经常向家中寄钱。乙隐瞒其多次收取甲汇款的事实,恶意申请宣告甲死亡,将甲的财产据为己有,并与丙结婚。在本案中,乙不仅要向甲返还财产,而且还应承担赔偿责任。[page]

  5.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之比较

  二者均是以自然人下落不明为前提,均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均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二者的不同点在于:

  (1)宗旨。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本人,宣告死亡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老婆可以改嫁、子女可以继承财产)。

  (2)下落不明的期限。就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最低期限而言,宣告死亡的期限一般要长一些。

  (3)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先后顺序,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才是三个月。

  (5)效力。宣告失踪的效力比较简单,仅仅涉及到财产关系,也即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不受影响。而宣告死亡的效力特别复杂,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就如同生理死亡一样,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其所参与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均归于终结。正因为如此,宣告死亡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要高于宣告失踪制度,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宣告死亡案件时有发生,但宣告失踪案件颇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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