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一头牛?价值1000元?走失,被李某发现。因天色已晚,李某将牛牵回家关进自己家的牛棚,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但当晚突降暴雨,牛棚倒塌,将牛压死。第二日,因天气炎热,李某遂雇请屠户将牛肉拉到集市中出售,得款300元,后王某要求李某赔款1000元,而李某仅同意偿还300元,且要求王某偿付其支出的雇请屠户工资20元。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无因管理判决李某偿还王某280元。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动地为他人管理某项事务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即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具有三个特征,即:1.管理的必须是他人的事务;2.管理者对此项事务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3.必须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本案中,王、李之间就王某走失牛而形成无因管理关系,依无因管理的原理,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应负有一般债务人同等的注意义务,李某将牛关进自家牛棚已尽了注意义务,因而其主观上对牛之死无过错。且在牛死后,李某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将牛宰杀故王某与李某之间无因管理成立。对无因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作出了如下规定:l.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应作四点解释:?1?“必要费用”是直接支出;?2?“必要费用”包括必要的劳务报酬;?3?“必要费用” 还包括管理人因此所受的损失;?4?“必要费用”一般应以不超过受益人所得利益的总额为限;2.管理人有义务将管理物品所得收入全部返还受益人。因此本案中,李某应偿还300元牛肉款给王某,王某应偿付李某垫付的屠户工资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