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无因管理之债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管理的事务,

  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一)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无因管理之事务,可以是财产事务,也可以是非财产事务。管理的事务,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譬如代为清偿赌债,就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还必须是他人的事务。(二)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有使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利益归属本人的意思,该意思属事实上的意思,并非效力上的意思,该意思称为管理意思。(三)没有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若管理人对管理事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时,不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效力:(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对本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管上,管理人要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本人明示的或者可以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没有尽到此义务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2)通知、报告、结算义务。主要指管理事务开始后,应尽可能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事务终止后,及时报告管理事务;因管理事务收取的物品、金钱及其孳息应交还本人,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本人取得的权力或利益应移转给本人,如为自己利益使用本人钱财的,应支付利息。

  (二)管理人的权力:包括(1)费用的偿还请求权,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得请求本人偿还;(2)清偿所负债务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得债务,有权请求本人代为清偿;(3)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得,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损害赔偿: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本人损害的,通常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即管理人符合管理事务的一般要求,只是管理方式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失的,有重大过失的,负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的,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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