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

更新时间:2012-12-19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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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

   特殊诉讼时效的主要特点包括:

  1、适用范围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即特殊诉讼时效只在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2、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凡是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要适用特殊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3、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统一的,而是针对具体民事活动的调整需要的,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大多数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都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故传统上又称其为短期诉讼时效,也有少数的特殊诉讼时效的期间长于普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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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诉讼时效中断的特定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多样。可提出履行请求,需书面证明;或获得义务人履行同意,应留存证据;还可提起诉讼或仲裁,需准备充分证据并依法进行。具体操作需根据案情选择,建议咨询律师。
哪些特殊情形下诉讼时效可以得到延长
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形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而未行使权利;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该正当理由需经法院审查认定; 4. 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通常不予保护,但存在特殊情况时,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特殊诉讼时效一年适用于哪些情况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即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 1.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