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英与张明是养母子关系,他们居住在岐山镇。王英17周岁,未考上大学,在家待业。一天,王英在养母的衣柜内发现已逝养父的遗嘱,遗嘱内容为:生前没有积蓄,死后留下祖产八间,其中两间归养子王英所有,其余六间归妻子张明所有。王英随手将遗嘱藏了起来。由于王英与养母张明所居住的房屋为街面房,租金已涨至每月每间1000元,王英得知邻居宋大伯正四处觅房,想开点心店,便提出将自己的卧室出租给宋大伯使用,租期5年,租金每年1万元。宋大伯欣然同意,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王英瞒着养母张明在租约上签了名,宋大伯随即请木工拆改房屋,装修店面。张明见此情景,经再三追问王英,乃知实情。张明即对宋大伯表示,租赁合同无效,要求宋大伯恢复原状。宋大伯置之不理。继续动工,张明无奈,诉至法院。
【问题】
1、王英与宋大伯所签订的租约效力如何?为什么?
2、张明是否有权要求宋大伯立即停工,恢复原状?为什么?
【评注】
l、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本案中,王英为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对于租房这样的重大民事行为,不应认为具有相适应的行为能力,该行为应经其法定代理人张明同意或追认后,才具有效力。王英瞒着其法定代理人张明与宋大伯签订租约,在得到张明的追认前,应认定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自然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然人实施民事行为时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未予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行为的相对人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本案中、王英与宋大伯的租约未得到张明的追认,该租约是无效的。因此,作为王英的法定监护人的张明对于因该租约而导致的拆改房屋、装修店面的行为有权要求立即停工、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