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的担保,是指债的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或者约定,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我国法律规定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
1.保证。即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的承诺其实凭借的是他的信用,在为他人作保或是接受他人作保时,都要谨慎考察对方的资信能力。保证应当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订立在确定债权债务的主合同中。法律规定国家机关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不能作为保证人。
2.抵押。抵押的行为古已有之,但作为法律专用词,很多人还不熟悉。抵押是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我国法律规定的抵押是指不动产抵押,即抵押物是土地、房屋、林木等不动产。抵押关系存在时,抵押物的占有权并不转移。
3.质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质押的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押物是动产和某些财产权利,而且要将质押物的占有权转移到债权人一方。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4.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证明合同成立和保障合同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款项。当事人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保证合同之债的履行。一旦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定金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方返还定金。
5.留置。指按照合同约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没有依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可依照法律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一般来说,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是一些固定的合同类型,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