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高于出生权

更新时间:2012-12-19 07:4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产妇出现难产时,如果产妇和胎儿不能同时保全,有些医生会向产妇的丈夫询问,是先保证产妇安全还是先保证孩子安全?医生的询问中,实际上潜藏着这样的前提,即丈夫对妻子及

  产妇出现难产时,如果产妇和胎儿不能同时保全,有些医生会向产妇的丈夫询问,是先保证产妇安全还是先保证孩子安全?医生的询问中,实际上潜藏着这样的前提,即丈夫对妻子及胎儿的生命具有处分权。笔者认为,这一认识是极其错误的,严重违背了法律,必须予以纠正。上述认识如果被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所接受,就可能产生严重违法行为。

  在人所具有的各种权利中,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这项权利属于权利人自身,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到法律最全面的保护。任何人都没有处分他人生命的权利。婚姻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产生某些法定的权利义务,如同居、相互扶助等,但并没有授予丈夫对妻子生命的处分权。既然丈夫对妻子的生命并不享有处分权,则在产妇与胎儿不能同时保全的情况下,医院没有必要为此征求丈夫的意见,因为后者根本没有处分妻子生命的权利,其同意优先保全胎儿的行为不具有排除医院法律责任的法律效果。

  有人认为,胎儿也有出生的权利。但是从我国的法律规定看,胎儿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比如一个歹徒杀害了一个孕妇,就刑法而言,其杀害的是一条而非两条生命;就民事赔偿而言,被害人也只有一个而非两个。法律只在特殊情形下,才例外地将胎儿视为“人”,如为保护胎儿之利益,民法特别规定对继承、侵权行为而言,胎儿视为已经出生,在分割遗产时,要为胎儿留下其应得的份额,遗嘱继承也不能剥夺为胎儿特别留出的份额;在侵权赔偿中,也要对胎儿的损害作出赔偿。除此之外,胎儿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已然具有生命的人,因此很难说不具有生命的胎儿有所谓“出生的权利”。即使胎儿有出生的权利,也难以与生命权这一最高权利相抗衡。

  笔者认为,如果医生判定孕妇与胎儿二者仅能保全其一,那么医生就有首先保护孕妇生命的法定职责,即使孕妇曾于手术前对此发表过相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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