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放弃抑或改良?

更新时间:2012-12-19 0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键词:免检免检标志信号绩效内容提要:免检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废近年来一直受到媒体、社会大众、学者、政府等的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因静态思维

  关键词: 免检 免检标志 信号 绩效

  内容提要: 免检制度的价值及其存废近年来一直受到媒体、社会大众、学者、政府等的关注。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因静态思维而导致免检条件设定失当。就实施绩效而言,免检制度正面影响的作用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免检产品在获得免检资格后其销售额的增长可能主要并不在于该制度拥有的质量保障功能,而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媒体及质量信号的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免检标志所产生的信号功能的不当放大;由于对特定产品的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难度等,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产品质量方面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本文倾向于取消免检制度;但如果基于信息提供和执法效率提升等角度,或国家质检总局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认为免检制度必须存在,则应在处罚、监督、适用保留等方面对这一制度作出必要修正。

  近年来,先后有一些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免检制度因此也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关注,他们对免检制度的关注主要在于对其存在价值的质疑;这种质疑引来了政府的回应。学界也有对免检制度的存废进行专门、系统研究。如有学者研究认为,产品免检制度作为政府的一种不作为,其设立破坏了法律效力的位阶性,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有违“有限政府”的理念;且产品免检制度的作用有限。因此应该在完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的基础上废除该制度。〔1〕本文采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视角和工具,基于免检条件设定的合理性、免检制度实施的基本绩效、免检标志的信号功能等方面对免检制度存废与改良等问题展开研究。

  一、免检制度及立法目的

  我国某些地方在较早时曾经实施过产品免检制度。1999年12月5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在全国确立产品免检制度。《决定》第16条指出要实行免检制度。3个月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审议通过了新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2条规定,《办法》第2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详尽规定了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但该法没有对产品免检作出任何规定。〔3〕为何要有免检制度?《办法》第1条规定:“为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扶优扶强,避免重复检查,规范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从该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免检制度的确立主要想达到两种目的。第一,扶助优质产品。第二,节约执法资源,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但我们对比《决定》和《办法》中的相关文字并揣摩其立法原意,我们可以发现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决定》相比,《办法》更强调扶优扶强,强调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办法》第8条规定:“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企业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二)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四)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条件中的第(五)项“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是《决定》第16条所没有的。这种差异是极其明显的,因为如果仅仅只是为加强监督抽查工作而设立这种制度,则完全没有必要把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作为必备条件。而《决定》则更强调通过免检制度的实行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因为在《决定》中,“实行免检制度”与“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三种举措共同被放置于第五大点“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处罚力度”之下。[page]

  我们需要关注这种差异。因为仅仅从提高有限执法资源使用效率角度,免检制度可能就会取得较大的存在合理性,而如果运用免检制度来扶助强者,则这种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可能就经受不了WTO规则和现代政府理念的考量,更不用说这种制度对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对免检条件合理性的审视

  免检在本质上是一种奖励。何种企业在何种情形下有资格获得免检形式的奖励,这应该是免检制度在制定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为不当的免检条件设定会直接导致制度实施的低绩效。国家质检总局在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静态思维而导致的错误推导,以及免检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的条件问题,是免检条件设定失当的主要表现,这可能导致免检制度在实施中产生各种形式的负面影响。

  (一)免检制度制定过程中的静态思维及其影响

  1.静态思维与错误推导

  在《办法》第8条列举的免检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的五个条件中,除了涉及到产业政策外,有两个涉及到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保证体系;有一个涉及到企业的规模;还有一个涉及到抽检合格率的问题。抽检合格率的问题是惟一涉及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条件,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的可控条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是通过对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企业在后续的三年中放弃抽检来实施免检制度的。如果把免检产品当作是对该企业的一种奖励的话,这种把评奖中的某些主要条件作为奖励的主要内容的举措值得质疑。我们一般的评奖只是对评奖前的事实运用既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评奖后的安排不会涉及到评奖的条件本身。针对这种把评奖中的特定条件作为奖励措施的免检制度,〔4〕我们需要考问:在不同的条件之下,原来优秀的企业还会优秀吗?具体言之,把“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作为免检制度的条件是否合理、合适?我们以为,姑且不论这种制度的绩效如何,把评定条件作为奖励内容的做法是一种错误的立法推导。三次抽检合格意味着什么?从逻辑推理的角度,我们仅仅只能从三次抽检合格中推导出:在同等条件下,后续抽检的合格率会非常高;但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在没有抽检威胁的情形下,企业的抽检合格率也会非常高,假如对其进行抽检的话。这是两种不同的情形,而免检条件的设定把后一种情形视为当然,这是免检制度设计中的一个被忽略的问题,是立法过程中的静态思维的表现。很显然的是,此情形下与彼情形下,同样的主体常常会有不同的行为。把特定情形下主体的行为定格并推而认为该主体在其他情形下必然也会有这种行为,这不符合一般常识。以前的小学生守则中有一条叫“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儒家经典《中庸》中有这样的教条:“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慎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但较多学生在老师在与不在之时是两个样的,较多的人在独与不独之时也是两个样的。[page]

  2.从经验与教训看问题的严重性

  如果对主体的行为选择有较深入的了解或者具有一般的常识,就不会犯如此之错误。社会心理学所研究的纯粹在场问题就表明,仅仅作为一个被动的观众或共事者在场的他人,对被观察者的行为会产生很大幅度的助长或抑制效应。〔5〕这种纯粹在场的他人与被观察者并不具有竞争性,也不会对被观察者实施奖励或惩罚。在如此之情形下,都会对被观察者的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抽检制度与免检制度对特定主体所产生的影响的差异相对应该更大,因为抽检制度的实施者对企业而言并非仅仅只是纯粹的在场者,它们是参与者,是惩罚的实施者。这种行为差异也被忽略。其实,在立法过程中,这种静态思维和推导方式并不少见!曾经在2005年实施过的对生活必需住房禁止执行的司法解释就是典型的一例。禁止执行司法解释实施之前,抵押房屋的可执行性使银行对按揭贷款有良好的交易安全预期,但事实上,这种从房屋抵押而来的安全预期更多地只是一种主观上的测定,绝大部分不会对房屋本身产生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只是极其少数的情形。但制度的制定者不能因为在现实中银行不行使抵押权就认为抵押权不重要,并对抵押房屋作出禁止执行的规定。拥有完整的抵押权而不行使与拥有不完整的抵押权而不能行使是两回事,从文字上看,这对银行的结果似乎一样,但从决策的视角看,前者使银行拥有安全的交易预期,而后者则使银行丧失最基本的安全预期。这种安全预期的丧失使银行作出了不同于前者的行为选择,从而促使了该制度的取消。〔6〕

  3.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当然,这只是对免检制度在设立过程中错误推导的一般说明。至于这种错误推导在实践中会产生多大的负面影响,则还须作进一步的分析。如果企业产品质量的提升以及优质产品的长期维持依赖的是质量抽检制度,则免检制度的实施有可能使企业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尤其当产品的质量问题不能被消费者察知且只能通过质检部门运用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才能知晓的情形下,出现质量问题的可能性会更大。之所以在现实中,免检产品并没有大量地出现问题,不是因为上述情形少见,而是因为免检制度所要求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必须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意味着能够拥有免检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相比,大型企业本身就存在着相对更强的诚信行为的非法律约束,因为他们不诚信行为的成本极高;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大型企业拥有比小型企业相对更为远期的利益,主动诚信行为的可能性也会相对更大一些。但如果因此认为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会很小,并可以使这种制度获得存在的理由,那也未免武断,因为免检制度对质量提升的功效并没有我们一般想象的大。这在下文中会作进一步分析。[page]

  (二)免检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的条件问题

  把“产品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为合格”作为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条件,对已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再次申请免检资格,会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因为在免检期间不存在这种监督,也不会存在三次合格的条件。《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第29条规定:“免检期满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申请条件及申请程序另行规定。”替代性的申请条件不外乎该企业在免检期间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是否有较多的消费者投诉等,这似乎也是合理的,因此如此往复,免检制度可能可以使产品长久地不受抽查检测,而并非仅仅三年。但问题在于,较多情形下,对质量事故的认知以及消费者进行投诉都存在一个信息障碍,即执法部门和消费者根本不知质量存在瑕疵或危害已经产生,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较多产品的质量瑕疵不能简单察知,必须通过专门的设备检测,其危害性也常常是悄悄地、慢慢地产生,消费者很难认知。显性的质量事故和投诉仅仅只是免检资格再申请时不被许可的必要非充分条件。这在下文中会作专门的研究。

  三、免检制度绩效的基本判断

  (一)免检制度的正面影响及其放大

  根据制度设计的初衷,免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产品质量,节约执法资源,保护消费者利益等。在实践中,免检制度的预期功能是否已经得到实现?自该制度实施6年来,还没有对其进行过专门的绩效测定。这更多地缘于精确测定的困难。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曾经接受《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对免检制度受到的质疑作出官方回应。据该负责人介绍,截至2005年6月,共有66大类、1489家企业的产品获得了免检。据不完全统计,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85.7%的企业销售额出现增长,平均比上年度销售额增长38.6%;79%的企业年利润有较大增长,平均年增长达到38.4%;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平均年增长更是达135%.如一家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年产量由215万台增加到332万台,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免检制度的实施还给企业减轻了负担。据统计,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1489家企业获得免检资格后,每年减少检验费用达1亿元。〔7〕很显然,这些数据资料的提供旨在证明免检制度所产生的巨大功效。

  1.对数据的分析

  从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的资料看,免检制度的实施确实带来了好的一面,但从这些数字看,有三点值得思考:[page]

  (1)数据表述与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获得免检资格后,企业利润平均年增长达到38.4%;外向型企业出口创汇平均年增长更是达135%.”这两个数字很让人误解。“平均年增长”是指获得免检资格的所有企业在获得免检资格后一年的年平均增长率,还是以后多年的年平均增长率。如果是每年的年平均增长率,“135%”是不可信的。而这样的表述方式会让多数的人都认为这里的“平均年增长率”是指多年平均增长率。

  第二,“一家公司生产的彩色电视机获得免检后出口额则由1349万美元猛增至3541万美元,年增长达260%.”此处计算明显错误。年增长率应该是162%,而不是260%.(3541-1349)/1349=162%.

  第三,“免检制度的实施还给企业减轻了负担,每年可减少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产品质量法》规定,检验费用不是由企业承担的。虽然在检验过程中的样本费用应该由企业承担,但也不可能是每个企业每年达到检查费用几万元到几百万元的标准。不知这笔费用如何构成。

  (2)是否已排除其它变量?

  这种销售额、利润、出口额等的增长是在企业获得免检资格之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并不表明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是否还存在其他的对销售额增长的影响因素?38.6%、38.4%、135%等数据在提供之前有没有把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排除?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某些企业认为因此拥有了更大的可作宣传的资本,因而加大了广告投放量。而广告投放量的加大与产品销售额的增加之间的关联是很强的。心理学上的“单纯曝光”效应表明,即使重复接触没有意义的符号,也会让观看这些符号的人产生熟悉感和愉快反应。在广告领域,产品品牌和标志的反复露面,即使没有合理的解释和费时费力的辩论,也会使观看者产生动摇。许多广告机构测试过这种办法,发现的确如此。〔8〕既然免检资格的获得与广告量的增加对销售额的增长都会有贡献,那就需要作出区分。因此,客观数据的获取应该考虑是否存在广告投放量增加这一事实。这当然仅仅只是诸多可能的影响因素中的一种。

  (3)质量的提升和维持导致了销售额增长吗?

  免检制度对检验费用的减少以及执法资源的节约肯定是存在的,但对销售额的增长我们需要分析其原因。是免检制度的存在使企业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即提供产品质量而使销售额增长,还是还有其他因素?从立法目的看,该制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这一目的是否达到?上述数字给我的感觉似乎质量的提升导致了销售额的增长。其实并非完全如此。上述企业销售额的增长,有质量保障的因素,也有消费者对免检产品信任的因素,而这种信任一方面源于对质量的信任,另一方面也源于较多纯粹非质量的因素,如市场整体质量信息的不足,对政府信号的信任等。需要指出的是,通过提升产品质量使销售额增长的路径可以增大免检制度存在的合理性,而通过非质量因素使销售额增长的路径则是免检制度应该受到谴责的重要因素。[page]

  2.免检标志的信号功能及其放大

  (1)质量信号的客观和主观

  从信息的角度看,免检标志是一种浓缩的信息,具有信号功能。《办法》第12条也规定,获得免检证书的企业在免检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获得免检的有效期为三年,免检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规定的免检标志可以方便消费者的质量辨认。但我们必须区分事实上的质量信号和消费者认定的质量信号。这两者是有差异的。事实上的质量信号是客观的,消费者认定的质量信号是主观的。在产品质量的认定问题上,主观和客观的不符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较多的消费者对交易的产品往往少有质量辨别的能力,因此常常会搜集其他与质量不相关或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如交易主体的品性信息、价格信息、产品或企业与公权的关联度信息、来自于其他机构和评论信息等)作为质量信息,而与质量不相关或不直接相关的信息可以使消费者作出正确决策,但也有很大可能使消费者受害,因为这种信息并不直接反映产品各种维度的质量状况。一般而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由其质量所决定,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形下,质量高的商品或服务其价格就高;但在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之下,价格就有可能会成为质量的指示器,人们会根据价格的高低来评判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好坏,并作出是否交易的选择。〔9〕如实践中常有低质商品因定价高而畅销及优质商品因定价相对较低而滞销的现象。

  (2)信号功能放大的原因

  在实践中,由于政府、企业、消费者自身、媒体及质量信号的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免检标志所产生的信号功能会被不当放大。其原因简述如下:

  第一,免检标志来源于政府的事实使信号功能放大。免检标志不是一般的质量信息,它是由中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最高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造的质量信息;它既是企业的质量信号,也是政府的质量信号。消费者对这种信息的信任较多地也来源于对政府的信任。面对市场上的各种交易信息,消费者有自己的选择标准。一般而言,消费者对公信力好或较好的主体提供的信息才会相信;对公信力差的主体提供的信息往往不予相信。同样的信息,若由政府提供,消费者就会相信;若由媒体、经营者提供,可能就不相信。就具体的公信力而言,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信息具有很强的公信力;而经营者的公信力比较弱,因为交易利益与其直接相关;媒体在信息选择时可能会与其广告收入相联系,来源集中的广告收入能对报道内容产生影响,〔10〕这会使媒体的公信力下降;另外,媒体的公信力由于近年来虚假广告、软文广告的发布而受到较大的影响,但如果媒体直接转发由政府提供的信息,公信力一般不影响民众对信息的信任度;消费者组织由于是消费者利益的维护者,其信息的公信力很强,但在我国,消费者组织提供的质量信息相对较少,且其公信力在2006年3月因“3.15标志”而受到较大损害;由于近几年社会中介机构出现较多的违法行为,其信息的公信力比较弱,民众对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上的认证机构等提供的信息的信任度较低。总体而言,虽然某些政府机构也涉嫌制造虚假信息,其不诚信的行为也并不少见,近几年来市场主体对政府提供的信息的信任度也有下降趋势,但相对而言,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还是很高的,目前消费者对政府直接提供的质量信息的信任度也是最高的。尤其是在市场上的各种质量信息比较混乱的情形下,这种来源于政府的信号更会被信任。这使标示免检标志的产品的受信任度被放大。[page]

  第二,民众对免检制度具体规定不了解或误解使信号功能放大。根据《办法》的规定,免检仅仅针对的是产品而不是企业,企业的某种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并不意味着其他所有产品都获得免检资格。而普通消费者对免检的了解基本上来源于产品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的广告宣传,而较多的广告往往直接或间接把免检产品与企业相联系,从而使普通消费者很自然地认为免检针对的企业而不仅仅是产品。这种误解是非常普遍的。针对众多消费者和较多媒体认为碘含量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是免检产品这一错误认识,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于2005年6月22日接受新华社专访时澄清说:“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3月将双城雀巢有限公司申报的4种婴幼儿配方乳粉确定为免检产品,即规格为450克袋装、400克袋装、450克罐装和1000克罐装的”雀巢“、”力多精“、”能多健“和”能恩“。除了上述规格的4种婴幼儿配方乳粉,雀巢公司的其他奶粉都不是国家免检产品,包括碘含量超标的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11〕笔者以为,问题已经不在于澄清或不澄清,而在于为何如此多的消费者和媒体都会把不属于免检产品的产品认为是免检产品。 这是需要思考的。在人民日报记者对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的采访中,该负责人回答时使用了“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国家免检企业的产品”、“绝大部分的免检企业和产品”等词;记者在提问时也采用了“许多免检企业”一词。〔12〕根据《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免检企业,只存在免检产品。所以“获得免检资格的企业”等词是一个严重的错误。除了免检产品广告的误导外,类似的误用应该也是民众错误理解的原因。这种误解使民众对免检标志的信任范围被放大。要了解是否存在误解以及误解的程度,可通过收集以下数据:选择一定数量的拥有免检产品的企业,查看其某些未获得免检资格的同类产品的销售额的年度增长率,与免检产品销售额的年度增长率进行比较,如果两者相当或相差不大,则一般可以表明民众对免检产品的范围存在相当程度的误解。当然,对比之前,数据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第三,从众心理和从众行为使信号功能放大。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而不主动行为,并不是因为信息供给受制于人类的智慧,而是因为受制于其自身的知识水准和财产状况。由于知识拥有量较少甚至极少,占我国人口10%的文盲和半文盲往往没有最基本的信息获取能力;由于不同消费者财产拥有量的差异,其对信息收集、处理成本的承受能力是有巨大差异的,并不是所有的消费者都有经济能力收集到最佳量的信息,现实中存在相当部分的消费者根本没有经济能力自行收集消费信息。所以从这两个因素考察,很多财产状况不佳的人、受过较少学校教育的人往往自身没有能力解决常人看来很容易解决的信息问题。从而在实践中产生较多的从众行为。从广义上看,从众行为也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因为自身没有能力解决面临的信息问题,所以众多消费者只能从他人的行为中获取信息,这是最便捷的路径。我们在此无需深入研究众消费者产生从众行为的心理基础,但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在现实中,有多少人拥有从众的心理?有多少人作出从众的行为?这就需要对消费者基于免检标志而产生的从众心理和行为作深入调查和研究。当然,这种信息的获取具有相当难度。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能力越弱,作出从众行为的可能性就越大;市场上有效质量信号越不足,基于某些看似真实的质量信号而产生从众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就免检制度而言,如果民众了解免检制度的实施绩效信息,即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其销售额大幅度增加,那较多的人更有可能作出从众行为。而上述有关免检制度实施绩效专门报道中的这些比例和数字,〔13〕由于有夸大的嫌疑(当然可能是无意的),或使民众误认为免检制度功能非常高,了解或误解这一信息的消费者不仅会增强对免检标志的信任,在交易决策中,还有相当的可能因此选择免检产品。[page]

  第四,市场上有效质量信号不足使免检标志信号功能放大。我国在最近的10多年中已经建立起较完善的质量认证制度,如ISO9000系列认证、质量安全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等,我们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看质量认证,可以发现这是一种重要而极有效的提供信息的制度,它有助于减少消费者的信息成本,因为如果一个通过质量认证的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值得信赖的,那消费者在消费决策时不再需要搜寻有关产品质量多种维度的信息,而只需要搜寻质量认证标志,这对普通消费者而言是一件很容易的事。但有一个现实更值得关注:为何我国在质量认证领域少有金字招牌?先后出现的各种质量认证及其标志几乎都经历了一个从“金字招牌”到“银字招牌”甚至到“铁字招牌”的历程。“金字招牌”几乎都存在一个贬值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一些认证标志在不断贬值的过程中,又出现新的认证标志,而这些新出现的认证标志的良好信号功能不能维持多久就又陷入贬值困境。就认证标志而言,我国没有金字招牌,或者更准确地说,没有长久的金字招牌,目前已开始到了“金字招牌”穷尽的境地。整体而言,目前市场上的有效质量信号是严重不足的。在此情形下,消费者在消费决策时,更会把免检标志这种政府信号作为交易决策的信息基础。

  综上,我们可以初步地认为,免检标志促进销售额增长,缘于企业产品的质量提升,这其中,免检标志的信号功能起着重要贡献,但问题在于免检标志信号功能的放大与该产品质量没有任何关联,而这种放大对销售额增长的贡献是很大的,虽然我们目前没有能力对此进行定量研究。

  (二)免检制度负面影响及原因分析

  上述研究主要针对免检制度的正面绩效的不当放大而展开,研究表明,产品获得免检资格后销售额的增长率只能是表明免检制度的绩效的一个极其初步的指标。以销售额的高增长来说明免检制度的高绩效是不当的,它会使免检制度的绩效被过度放大。在正确分析和测定免检制度正面影响的同时,对这种制度的负面影响的分析也不容忽视。我们可以从三年后的重新申请获准率看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10月对2000年度首批获得免检资格的202家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37家企业由于产品质量不稳定、消费者投诉较多、生产条件不合格等而被“摘牌”,被“摘牌”比例达18.3%.2002年获得免检资格的电视机、小麦粉等24类产品的450家企业中,在2005年12月经重新申请并审查合格的企业有362家,88家企业的产品不能再次获得免检资格。〔14〕上述18.3%的比例是并不低。因为能够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质量本身是相对较好的。如果没有免检制度,监管部门对产品的监管也会存在,18.3%的企业的质量问题可能就不会或少会产生。笔者以为,在我国目前的情形下,较高比例的免检产品出问题是必然的。其原因简述如下:[page]

  1.较多产品的质量状况不能被简单察知

  很多有质量瑕疵的产品,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有能力辨认,如消费者不可能用目测、手摸等传统手段来获知电脑等现代产品的质量状况;食品中受微生物污染或重金属超标、抗生素超标、激素超标、添加剂超标的产品,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种违禁品的产品,或者转基因产品等,消费者也没有能力识破。针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瑕疵,超标与不超标、违法与不违法都有赖于专门的检测。如有关部门发布的无公害肉类标准需要检测的指标达三、四十个,仅“瘦肉精”一项检测定性要800元,定量分析要2000元,全部指标查完要一万元左右;在时间上,无公害肉类全套指标检测完,则需要几天时间。〔15〕政府部门的这种检测都可能存在着技术、资源等方面的障碍;对消费者而言,辨认质量有瑕疵的产品与质量没有瑕疵的产品会存在更多的困难,较多情形下甚至是不可能的。在现实中,很多质量有瑕疵的产品之所以能够明目张胆地销售,甚至其销售可以在公权机构到场的情形下进行,是因为要识破某些质量瑕疵实在太难。面对很多产品,依赖现代技术的检测常常成为惟一的获知质量状况的路径。对很多产品而言,没有检测就意味着没有执法,没有监督,虽然公权机构常规的执法还是存在;没有专门的质量检测就可以在公权机构的眼皮底下为违法之事。这是免检产品之所以会出现质量瑕疵的一个重要前提。

  2.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的难度

  质量有瑕疵的产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可能不会产生较明显的功能瑕疵;对因此而产生功能瑕疵的产品,较多时候消费者也不能察知,即根本不知道产品存在功能上的问题。对因质量瑕疵而对人身或财产造成的危害的产品,较多情形下,消费者也不能主张权利,这是因为:第一,消费者不能认识到危害的存在。因为这种危害较多情形下不是即时显现的,它可能使消费者悄悄地得病,慢慢地得病,较长时期内对消费者健康造成损害。第二,如果消费者能够认识到危害的存在,也很难进行归因。常常可能存在其他的干扰因素而影响消费者对危害原因的认识。在现代社会,危险源和致病源到处都可能存在,并且常常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消费者的身体损害,消费者更没有能力对原因进行精确认定。〔16〕所以即使是在得病的早期有幸得知,也能很进行证明,即使举证责任倒置,也常无济于事。对这种原因的精确认定,不仅消费者没有能力,专门的机构也常少有能力。这种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的难度是免检产品可能出现质量瑕疵的另一个重要前提。

  《办法》第16条规定:“免检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其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免检标志、收回免检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这是质检部门对免检产品及其企业的一种监督方式。这似乎可以使免检制度的负面影响减少,但问题在于,我们能够彻底地、全面地感知产品质量事故吗?阜阳“大头娃娃”式的质量事故当然可以轻易感知,但很多隐蔽的质量瑕疵对人造成的损害以及一些让人慢慢得病、慢慢死亡的质量问题,我们是否会把它们认定为质量事故?如果我们有这种意向,那我们是否有信息能力把它们认定为质量事故?而事实上,能够获得免检产品资格的大型企业一般不会产生“大头娃娃式”的质量事故,其质量事故的产生往往是隐蔽的,很难被感知的。因此,《办法》第16条的监督功能极其有限。[pag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负责人在针对“免检产品失之监管”这一质疑时指出,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除了要接受政府的监管外,还要接受社会监督,消费者也有权对免检产品的质量问题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17〕这种回应也很让人质疑。消费者和媒体有多大的监督能力?有多大的监督作用?媒体和消费者的监督仅仅只能是最初级的监督,如免检标志的三年期限是否超过;是否超范围使用免检标志;免检产品的生产是否存在明显的、一目了然的违法行为等。对碘超标之类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和媒体几乎没有监督能力。雀巢金牌成长3+奶粉碘含量超标的问题,最早是由浙江省工商部门抽检发现的。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告栏目自设立以来至今共有160多次质量调查。在其揭示的质量违法行为中,绝大多数是明显的、一目了然的违法行为,只不过这些违法行为当时处于秘密状态而已。因此虽然《办法》也赋予了消费者和媒体的监督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在较多时候存在着信息障碍。较多情形下的问题产品消费者和媒体是没有能力监督的。

  3.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并非必然诚信

  虽然《办法》第三章对免检产品和免检产品的企业专章设定了“监督管理”制度,其中第14条规定:“免检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一次免检产品的质量状况。”第15条规定:“免检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监管方式与直接的质量抽检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监管路径,严格地说,前者并不是监督,而仅仅只是一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信息的获取,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完整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而前者仅仅是自下而上的。很显然,《办法》中确定的监督方式以及免检制度本身都是以对企业的完全信任为前提和基础的,这不是很恰当。对企业的完全信任而较长时期内放弃监管是不妥的,这种信任完全可能被滥用。

  就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而言,没有谁必然诚信,也没有谁必然不诚信。决定其是否诚信的重要因素是是否存在促使其诚信的内在因素和外在环境。当促使其诚信的环境有了变化之时,其完全有可能作出不诚信的行为。对企业而言,外在的监督是促使其诚信的重要因素。虽然在产品质量监督方面,有多个的监督主体,多种监督路径,但如前所述,对现代社会中的较多产品的质量瑕疵,普通消费者因没有信息能力而几乎不存在监督前提,公权机构成为主要甚至惟一的(在某些情形下)监督力量,因为公权机构不仅拥有远远超过普通消费者更强的监督权力,更拥有普通消费者所不可能拥有的专门设备。在这种情形下,公权机构这种惟一让企业感受到的“威胁”力量就不应该消失。如果公权机构较长时间内放弃对这些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难度的产品的监督,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是可能的,因为没有谁能够在交易或使用中了解其产品的某些质量瑕疵。此情形下,对企业的完全信任相当危险。[page]

  四、对免检制度的取消或改良

  (一)本文的倾向性主张

  综上分析,虽然免检制度有正面影响,但产生正面影响的作用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免检产品在获得免检资格后其销售额的增长可能主要并不在于该制度拥有的质量保障功能,而在于政府、企业、消费者自身、媒体及质量信号的现状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导致的免检标志所产生的信号功能的不当放大;免检制度的实施在产品质量方面还会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再考虑到现代政府的行为理念等因素,本文更倾向于取消免检制度。本文之所以会有如此之倾向性主张,还基于如下分析和考虑:如同先后登场的各种质量标志的贬值,免检标志较大幅度的贬值也是具有相当的可能性。〔18〕其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有三,第一,免检标志的增值存在不当放大现象,其贬值也会存在放大的现象;第二,免检标志作为一种共有物,〔19〕与纯粹私有物相比,本身就有相对更大的贬值可能性;当其贬值到一定程度,就会形成贬值的恶性循环,从而加速贬值的进程。第三,在我国目前,一个看似坚实的金字招牌其实“弱不禁风”,几乎受不了一次折腾。中国消费者协会颁发的“3.15标志”瞬间的大幅度贬值就是一个很值得分析的案例。“3.15标志”自2002年诞生以来,消费者对它就有很高的信任度。在市场中,它是一个被充分信任的金字招牌。但从被授权使用“3.15标志”的欧典地板在2006年被央视3.15晚会揭露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行为后,人们对“3.15标志”的信任度明显下降。央视网站曾就“欧典事件之后在购买产品的时候,如果遇到3.15标志您会什么?”进行了网络调查,共有5339位消费者参与,调查结果表明,表示不再信任的占到了61%;有影响但相对信任占1/3,不影响信任程度只剩3%.上述免检标志的贬值在很多情形下是国家质检总局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单个的拥有免检产品的企业所能控制的。最终的情形可能是,国家有关部门虽然不取消免检制度,但免检标志被市场的认同感逐渐减少,最终趋于不冷不热的状态。

  当然,还须指出的是,本文这种倾向性观点的形成并非是受到中消协在2006年7月29日主动停止“3.15标志”这一举措的影响。为什么中消协要放弃“3.15标志”授权使用?笔者以为,欧典事件后,“3.15标志”的急骤贬值,其市场认同度大为减小;另一方面,欧典事件也给中消协的公信力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我们在此可以对两种标志作一对比。第一,这两种标志由于其来源的特殊性,事实上形成了政府或中消协对产品质量的保证,它们以自己的诚信资源担保使用标志的产品的质量。但这两种诚信资源是有差异的。政府的诚信资源很容易建立,但很难消解;消费者组织诚信资源很难建立,但很容易消解。从这一差别看,中消协除了看到他自己制造的产品已经少有市场价值之外,更有担心其自身的诚信资源的枯竭,因此而放弃了这种标志;而免检制度中的负面问题虽然会导致免检标志的整体贬值,但对政府诚信的影响远远没有欧典事件对中消协诚信资源的影响那么大,并且这种政府诚信的承受并没有如中消协对自身诚信的承受那么直接。因此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已有的免检产品问题以及以后可能出现的较多的免检产品问题,都不太可能有效促使国家质检总局主动取消免检制度。第二,免检标志仅仅涉及到产品质量,而“3.15标志”不仅涉及到质量,而且涉及到所有不涉及到质量维度的交易条件。所以虽然欧典的欺诈行为把“3.15标志”制度推入了社会舆论的风尖浪口,但对免检制度几乎没有消极影响〔20〕。并不仅限于质量维度的无限度的担保范围是“3.15标志”的最大问题。第三,“3.15标志”仅仅只是作为一个民间机构的中消协对质量的担保;而免检标志不仅有政府的质量保证,更有政府对其基本职责的主动放弃。因此单纯从这个角度看,免检制度比“3.15标志”更应该被取消。[page]

  (二)免检制度可以存在的理由分析

  此处对免检制度可以存在的理由的分析并不表明免检制度必然应该存在,而仅仅指免检制度可能能够发挥的正面影响。至于免检制度是否需要存在,则还需要综合考察正面和负面的影响。免检制度可以存在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但这些正当理由都不是必然的,其正当性也不会长久存在。

  第一,在某个特定的时空可能存在对公权提供信息的需求。由于不良经营者的存在,善良经营者就必须把自己与不良经营者相区别,这会增加善良经营者的自我证明责任,也因此增加其支出;而如果消费者在交易时很难区别善良经营者与不良经营者,则善良经营者同样会被消费者视作不良经营者,善良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也会受到损害,如2001年南京冠生园的劣质月饼事件就直接影响了南京市遵纪守法的月饼企业的利益,并进而扩展到了全国,引发了月饼企业的诚信危机,从而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是因为在一个社会中,只要存在损人利己者,交易者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首先就必须区分损人利己者和利己不损人者,这种区分事实上就是信息获取的过程,交易者如不堪承受过大的信息成本,在有其他交易路径的情形下,就会简单地把对方交易者视为损人利己者,而不顾及对方交易者事实上是利己不损人者甚至是利他主义者。〔21〕在这种情形之下,交易者没有承受信息成本,其作出虽然不客观但对其很安全的决策,但善良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现实中类似的问题如“本厂不招收来自某省的劳工”之类的就业歧视也与过高的信息成本有关。在现实中,可能存在一些来自某省的劳工会有不良品行,但这并不代表该省全部,绝大多数的该省劳工具有良好品性。但对招工企业而言,由于实质辨认的困难,在劳工资源充足的情形下,歧视就产生了,因为歧视使其信息成本降低为零,但具有良好品性的劳工利益受到损害。〔22〕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市场自身不能产生有效的质量信号,或消费者对各种市场信号都很少信任的情形下,来源于政府的质量信号可能是必要的,这既是保护善良经营者的举措,也是优化消费者交易决策的举措。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纯粹来源于政府的信号只能是暂时的,因为有效的质量信号体系在市场和政府的共同努力下迟早会形成。因此对这种政府提供质量信号的必要性的考量必须考虑现实情形。这种必要性并非时刻存在。

  第二,执法资源以及对企业而言的检测成本的节约。免检制度对执法资源的节约确实是存在的,另外通过免检制度可以把更多的执法资源应用于更有可能违法的企业中,从而提高有限执法资源的绩效。但这种功能给免检制度的正当性也并非时刻存在,其正当性受执法资源的稀缺程度、质量违法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质量违法程度的差异程度等因素的影响。[page]

  第三,对产品质量的促进作用。这种促进作用的产生机制如下:由于免检标志在目前会给企业带来销售额和利润的增长,企业为获取这种增长,会尽可能地创造与免检产品相符合的条件,如三次抽检合格等,因此可以促进产品的质量。但这种促进作用确实不会有预期的那么大,这里必须排除较多的大型企业受非法律约束和长远利益激励而诚信行为的情形,并且其促进作用会随着免检标志的贬值而减弱。

  (三)免检制度的改良

  如果基于信息提供和执法效率提升等角度,或国家质检总局基于其他因素的考虑,认为免检制度必须存在,则必须对这一制度进行修正〔23〕,否则,我们将不断看到有问题的免检产品出现,并且还会出现更多不能被认知的隐蔽性的质量问题,这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也会加快免检标志的贬值速度。对制度的修正可以考虑在以下三方面展开:

  1.加重〔24〕对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罚

  (1)为何应该加重处罚?

  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从权利与责任的角度看,加重处罚是必要的。产品的免检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权利,是政府基于对企业的完全信任而创设的一种权利。而质量违法行为是对政府完全信任的滥用。对完全信任的滥用就应该受到相对更重的处罚;对政府信任的滥用倒并不一定需要给予其更重要的处罚,但问题在于,政府对企业的信任而创设的免检标志,对消费者而言,具有相对更强的信任度,从而使企业能够获取相对更多的利益。因此,更大的权利应该有相对更重的责任。

  第二,从利益与责任的角度看,加重处罚是必要的。因为拥有免检产品的企业能够凭借产品的免检资格而获取相对更多的交易机会和交易利益,而更多的利益应该承受相对更重的责任。

  第三,从危害与责任的角度看,加重处罚是必要的。因为免检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具有极强的负外部性,这种质量违法的产品除了损害消费者利益之外,还会对作为共有物的免检标志社会信任度产生影响,并且这种消极影响经过多种社会机制的作用会产生放大效应,甚至可能产生使免检标志的市场价值大幅度贬值的现象。因此更多的危害应该有相对更重的责任。

  (2)国家质检总局的疏忽

  虽然对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出现质量问题应该加重处罚,但《办法》并没有体现加重处罚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国务院《决定》内容的理解上,国家质检总局存在着明显的疏忽。《决定》第16条的最后一句话是:“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而在《办法》中,则根本没有有关从严处罚的规定。[page]

  (3)如何加重处罚?

  除了考虑取消免检资格外,相对更高的罚款是必要的。对免检产品在免检期间出现质量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对其处以比非免检产品的情形两倍或两倍以上的罚款;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以因免检资格而获取的额外利益为基准设定罚款额度,当然这种利益的计算可能会存在难度。此外,鉴于其是对完全信任的滥用,因此在以后的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中,对类似违法行为的不诚信度进行赋值时,提高其分值也是必要的。

  2.免检期间不能彻底放弃检查,但可以对免检产品降低抽检频率

  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第19条还规定,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在免检有效期内使用免检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已收取检验费的,责令退回检验费;情节严重的,可对直接责任者或者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虽然《办法》还规定了一些质量监督的方式,但都不是直接的质量抽检。这使较多质量状况不能被简单察知、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相当难度的免检产品的事实上处于不受监督的状态,因为对这种产品,只有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才有能力监督,媒体和消费者对此的监督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现在的问题是,因不受监督而使企业拥有彻底的安全感好不好?从管理学的角度,赫勒法则表明,当人们知道自己的工作有人检查的时候会加倍努力;从生物进化的角度,适度的外在威胁可以促进物种更好地生存,“大鱼吃小鱼,小鱼活得好。”从激励与约束的角度,在较多情形下,没有约束的激励要比没有激励的约束坏得多,为使人选择良性行为,适度的约束是必要的。

  免检制度的实施把原来可能的“三年多次”改成了“三年零次”,这是名符其实的免检。我们可以把抽检频率改成“三年两次”、“三年一次”,甚至在某些情形同样还是可以实行“三年零次”,虽然同样的都是“三年零次”,但免检制度中的零次是事前告知不予抽检,修正后可能的零次是事前没有告知不予抽检,两者对企业的影响完全不同。免检制度中的零次使企业在三年内不会感受到公权的“威胁”,零次意味着零“威胁”,这使较多质量状况不能被简单察知、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相当难度的免检产品的企业拥有彻底的安全感;而修正后的零次则还会使企业时时处于受监督的“威胁”之下,零次意味着企业一定强度的“威胁”感。这里有必要区分公权对企业的“威胁”和企业感受到的公权“威胁”这两个概念,在以往的研究中,我们较多地混同了这两者。从现实的情形看,公权“威胁”对企业行为的影响路径并非直接,它们之间的桥梁是企业感受到的公权“威胁”,即公权“威胁”通过企业对“威胁”的感受而对企业行为产生影响。企业如何感受公权的“威胁”将直接影响到其行为的选择。为让企业感受到一定强度的公权“威胁”,公权机构有必要采取适当的策略;同时,通过某种安排,使特定量的公权“威胁”给企业带来最强的“威胁”感。这是法律实施的一般策略,而免检制度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较多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难度的免检产品的企业对公权“威胁”的感觉被彻底消除。[page]

  3.免检制度的保留适用

  除了加重处罚以及保持适度的质量抽检率外,免检制度的保留适用也应该予以考虑。为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对质量状况不能被简单察知且功能瑕疵认知和危害测定存在极大难度的产品,不实行免检制度。对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的产品也不实行免检制度。

  五、余论:如何避免想当然的立法

  公权对市场主体的干预看似简单,事实上是高度复杂的,它涉及到多个主体、多种权利(力)、多方利益。很多表面看来简单的问题其背后往往极其复杂,因此绝不能基于纯粹的经验进行评判和作出结论,而需要精细的专业分析。正因这一点没有被充分认识,想当然的立法就出现了,其结果往往是好心办坏事。免检制度就是一例。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法律实践在我国并非个案,在公权干预私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200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此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利益,但实施不到一年就被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2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6条所替代,其原因在于,这一制度保障了作为弱者的极少部分人的住房权利,但却造成制度创造者没有预期到的一些严重后果。又如为遏制药价虚高以保障民众利益,我国政府自1998年连续19次降低药价,共涉及1300多种药品。但大多数患者并没有明显感受到降价的好处。浙江一家大型药房2006年发现9年来的降价药80%已消失。这些消失或正消失的药品绝大部分为医保用药;与此同时,不少物美价廉的降价药被贵五六倍甚至几十倍的药代替。

  为何会出现想当然的立法?笔者曾研究认为,决策时信息获取不足、经济分析缺乏、利益保护的简单化处理以及重合法性依据而轻正当性分析等是主要原因。〔25〕这也较充分地体制在免检制度上。那如何避免想当然的立法?对立法决策及相关学术研究而言,真实世界的探寻、现实问题的发现以及合适的研究工具和视角的采用就是一种创造,这种创造在公权干预私权的立法中尤其必要。真实世界的探寻要求决策机构应该设定适当的程序以保障决策信息的充分获取,从而把决策置于社会的背景中;学术研究者应该多采用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获取社会的真实信息,以研究真实社会中人、事和法律,而非基于经验、直觉和想象展开研究。就研究方法和视角而言,在公权干预私权的立法决策中,应该重视充分运用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分析工具和视角。经济分析虽然不应成为政府在规制市场决策时的惟一分析方法,但至少可以“作为应对那些没有一点好处并且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害的措施的一种常识性制动”。〔26〕运用法经济学等工具,通过制度对现实世界产生效果的测定,包括对目标群体或现状的作用、对目标以外的群体或状况的作用、对近期以及未来情况的作用以及短期的和远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估量,还可以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27〕只有通过探寻法律通过后会发生什么,想当然的立法才有可能避免。此外,在公权干预私权的立法决策中应该避免重合法性依据而轻正当性分析。实践中,任何公权对私权的正当干预都应该有理由,不能仅仅对相关制度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干预的正当性的论证必要而不可缺。事实上,合性法与正当性完全是两个层面的,两者不可或缺。如果运用制度经济学等多种工具和视角在免检制度形成过程中对其进行充分的正当性论证,该制度就不一定会出台。(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page]

  〔1〕雷兴虎、习小琴、吕亚峰:《中国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存与废》,《法学》2004年第7期。

  〔2〕需要说明的是,2001年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没有对2000年的《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实质性修改。除了极少部分的小幅修改外,前者在后者的条文中加入了两条,分别为:“为维护免检产品的声誉,确保免检产品质量的稳定,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对免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免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一季度公布本年度实施免检产品的类别目录、申请的基本条件和受理免检申请的开始、截止日期及工作日程安排。获得中国名牌、原产地域保护的产品优先列入年度免检产品类别目录。”

  〔3〕为何免检制度没有出现在《产品质量法》中?从时间上看,《产品质量法》制定于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重大修正,在这次修正中没有加入免检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受国务院的委托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是在1999年10月25日,而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是在1999年12月5日。

  〔4〕有学者认为,实施国家免检制度是对企业信誉的一种奖励,有些类似于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如美国的国家质量奖。(《免检制度合理吗?国家质检总局回应“免检质疑”》,《西安晚报》2005年6月23日第5版。)认为我国的免检制度与美国的“国家质量奖”相类似是完全错误的。与把评奖条件当作奖励内容完全不同,美国的国家质量奖在奖励方式上并没有作出如此之安排,并且这一奖项有极其宽泛、详尽的评定标准和严格的评定程序。如2003年的7个获奖者是经过独立考核小组从领导力、战略计划、顾客与市场导向、信息与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以及绩效结果等7个方面的考评,并经过1000小时的评审及现场考察后,从68家申请者中遴选出来。

  〔5〕他人在场问题是社会心理学最基本的问题之一。纯粹他人在场会不会影响人的行为?社会心理学家一个多世纪的实验研究表明,他人在场会引发人的唤起状态,而唤起状态能促进人的优势反应。因此,观察者或共事者在场,会提高简单任务(其优势任务是正确的)的成绩,但会降低复杂困难任务(其优势反应是错误的)成绩。如社会心理学家迈克尔1982年的实验发现,在一个学生社团中,优秀的撞球选手(在隐蔽观察条件下击中71%的选手)在有四位观察者来观看他们表现的情况下,他们的成绩会更好(80%的击中率);而差劲的选手(先前平均击中率为36%)在被密切观察的条件下表现更差(25%的击中率)。也就是说,在他人面前时你会受到激励把自己擅长的事情做得更好;然而在同一情形下,你原来觉得困难的事情就会显得更不可能实现。他人在场为何引起人们的唤起?有证据表明,评价顾忌、分心以及动物天性等是可能的影响因素。社会心理学家有关他人在场的各种实验,可参见[美]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第8版),张智勇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213页。[page]

  〔6〕应飞虎:《权利倾斜性配置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7〕原国锋:《免检制度是否经得起考验》(专访),《人民日报》2005年6月23日第5版。

  〔8〕[美]墨顿。亨特:《心理学的故事:源起与演变》,李斯等译,海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页。

  〔9〕这一论断还能得到实验的证实。美国社会心理学家Anthony Doob和它的同事在1969年曾经做过类似实验。他们将销售额相当的折扣店配对,一共12组,然后随机指定每组内的一家商店以每瓶0.25美元的价格出售一种自有品牌的漱口水,而组内的另一家商店则以每瓶0.39美元的价格出售。9天以后,以0.25美元价格出售的商店将价格提高至0.39美元(与组内的另一家商店价格相同)。Anthony Doob发现,一开始就以0.39美元价格出售漱口水的商店比一开始以0.25美元价格出售的商店售出了更多的商品。在12组商店中,有10组商店呈现了这一结果。同样的程序后来又运用到牙刷、铝箔、电灯泡和饼干上,从总体上讲,这些物品的实验结果与漱口水的实验结果相同。(参见[美]斯科特。普劳斯:《决策与判断》,施俊琦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这一实验结果虽然被用于证实决策前认知不协调可以影响消费者行为,但同样也可以说明,质量信息不足可以导致消费者采取以价格认定质量的策略。

  〔10〕如2001年在对美国记者、编辑和新闻业经理进行的一项调查中,有1/3以上的人回答说,对广告收入不利从而对传媒企业财务状况有害的新闻,一律不予发表。广告来源的多样性可能会减少报道内容的倾向性。世界银行:《建立市场体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第188页。

  〔11〕《质检总局:碘超标雀巢和回炉光明奶不属免检产品》,来源于:http://news.sina.com.cn/c/2005-06-23/ 17516252778s.shtml〔12〕前引〔7〕,原国锋文。

  〔13〕需要注意的是,这不是一般的报道。因为这种信息来自于免检制度实施的最高机构,且报道又发布在中国极有公信力的《人民日报》,所以这种有关免检制度实施绩效的报道会被相当地关注。

  〔14〕对88家企业的产品不能再次获得免检资格的原因,是产品质量的问题,是企业自己没有申请,还是质检总局在评定的标准变得更为严格等,笔者多方努力但没能搜集相关资料。

  〔15〕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关于我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状况的调查报告》(2005.3.17)。

  〔16〕如对小孩血铅超标的情形,如果家长怀疑是使用了特定产品所致,也很难主张权利。因为除了特定产品外,日常生活中的很多因素都可能使小孩血铅超标。如对某些合格产品的不当使用;使用某些不合格玩具;食用较多含铅量高的食品;过多地在公路边行走或玩耍等。家长如何能有效主张权利?这只是家长了解其小孩血铅超标的情形,对较多的家长不了解其小孩血铅超标的情形,更是不存在权利主张的信息前提。这使私法中受损利益的保护机制彻底失效。[page]

  〔17〕《免检制度合理吗?国家质检总局回应“免检质疑”》,《西安晚报》2005年6月23日第5版。

  〔18〕免检标志贬值的测定可采用多种方式,如对消费者的问卷调查,也可同时采用自2000年以来自今,每年初次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在次年的销售额增长率的变化数据,并作适当调整。销售额增长率的数据不能作为免检制度正面影响的指标,但作为免检标志是否贬值的指标是非常合适的。

  〔19〕获得免检资格的产品数量越多,涵盖的行业越多,免检标志的共有物属性越强,整体贬值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免检制度实施以来,至2007年12月,已有4273家企业196类产品获得国家免检资格。免检产品的种类涵盖黄酒、饮料、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皮鞋、计算机、微波炉、婴幼儿配方奶粉、卫生巾、葡萄酒、吸油烟机、合成洗衣粉、固定电话机、合成树脂乳液内(外)墙涂料、食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建筑工程材料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各个行业。

  〔20〕国家质检总局在2005年12月把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厚度为8MM、10MM、12MM的强化复合木地板列为免检产品。

  〔21〕在现代社会,对他人表明的道德倾向的行为意义持“健康的怀疑主义”态度,几乎就是社会规范。参见斯特里克:《有益的强制:关于理性自由意志主义的经济限度》,霍林斯沃思编:《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移植》,许耀桐等译,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22〕应飞虎:《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第198页。

  〔23〕笔者在此提出对免检制度的改良,并非赞成免检制度的存在,而是考虑到国家有关部门不可能会在较长时期内取消免检制度。为尽可能消减免检制度在存续期间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而提出一些修正建议。

  〔24〕刑法中的加重、从重都有特定含义。此处的从重、加重混用,指处罚幅度高于对非免检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的情形。

  〔25〕前引〔6〕,应飞虎文,第129页以下。

  〔26〕Timur Kuran and Cass R. Sunstein, Controlling Availability Cascades. In Cass R. Sunstein (eds.), 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2000,p390.〔27〕[美]托马斯。A.戴伊:《理解公共政策》(第十版),彭勃译,华夏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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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超五万,常见处理方式包括还款协商、法律咨询及应对诉讼。选择哪种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如还款能力、逾期原因等。还款协商可减轻经济压力,法律咨询能明确权益,
新余征收该怎么样算补偿
你好,一般是需要按照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实践中,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宜昌改造房屋可以怎么计算赔偿
有赔偿。具体标准是,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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