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把监护权转给别人了,还需要承担监护责任吗?”手机尾号为6323的刘女士打电话询问。
据刘女士介绍,2年前,她的姐夫和姐姐因车祸去世,留下8岁的外甥小宝(化名)。经姐夫单位指定,她成为小宝的监护人。今年6月,她和丈夫离婚,自己没有能力再抚养外甥。于是,她找到小宝的姑姑张女士,要求其抚养小宝,张女士表示同意。
前几天,小宝在学校把同学打伤,学生家长找到刘女士,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刘女士表示,自己已经不是监护人,医药费应该由张女士出。
刘女士想知道,自己是否应该承担这笔医药费?
解答:黑龙江鹏帆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王帆说,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因此,刘女士被指定为小宝的监护人是合法的。但是,她擅自变更监护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民通意见》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小宝给同学造成的伤害,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刘女士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张女士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即受伤学生的医药费应由她们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