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的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是:1.确定监护人时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监护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3.应通过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4.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始于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条件成就。应当强调的是,在确立监护人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意定监护的前提和基础,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监护人职责中财产管护内容的法律规定,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第3款:“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针对上述法条的含义,学界有很多解释,从对象上来说,被监护人包括两类:未成年人和成年的精神病人。“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继承、赠与等)也可能会取得一定的财产。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财产的能力,因此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管理。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则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监护人不仅可以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为了更好地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也可以利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如使用被监护人的住房),但不得损害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设立监护的意义在于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进而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精神病人的正常生活,减少家庭和社会的负担,稳定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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