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错款”导致不当得利由谁举证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案情】2007年7月至12月期间,甲分四次向乙的四个账户汇款共计44万元,该四笔汇款被告均已收到。甲为一企业负责人,其称四次给乙汇款系其企业财务人员汇款错误,但未能举

  【案情】2007年7月至12月期间,甲分四次向乙的四个账户汇款共计44万元,该四笔汇款被告均已收到。甲为一企业负责人,其称四次给乙汇款系其企业财务人员汇款错误,但未能举证证明。因与乙协商未果,甲以不当得利和乙已还款13万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其余不当得利31万元。乙未提供证据证明甲应当向其支付31万元。

  【焦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已经证明了其将利益转移给乙,如无相反证据,应推定甲对利益的权利没有丧失。乙如欲保有所得利益,则有责任提供得利有合法根据的证据来推翻该项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现乙未举证证明,因此,乙应返还甲31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需证明给付目的不存在的案件事实,“错误汇款”正是甲据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事实主张。“错误汇款”是“没有合法依据”的事实基础,甲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甲未提供该证据,因此,其不能要求乙返还31万元。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法律对证明责任未有相反分配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依据”进行举证,或至少应对自己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主张提供“表面证据”。只要从有关证据的表面看,已经可以证明事实如何。此时,提出不同事实主张的一方需要承担该不同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至少应承担其事实主张的举证责任,法院不应予以免除。“错误汇款”正是甲据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事实主张,故甲应提供证据证明。在此类案件中,原告通常亲历或了解财产发生转移的经过,其能够对“没有合法依据”、给付或转移财产的初始原因或目的进行举证,若法院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由被告举证其占有钱款的合法性。

  本案中,甲从第一笔汇款至最后一笔汇款历时五个月,每笔汇款的数额都较大,如果发生错误,在第一笔汇款后应能够发现并及时纠正;且四次汇款汇向被告在三个银行的四个不同账户,甲未举证证明其所称的“汇款错误”,因此甲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乙返还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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