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杨女士身份证被单位领导用来在银行开设小金库帐户,后任领导却以其占有单位资金“不当得利”将其告上法庭(本报曾报道)。7月25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贵阳食品销售公司、贵州远山食品有限公司诉杨女士“不当得利”被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贵阳食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贵州远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山公司)系两名称同一法定代表人及人员,杨女士系食品公司、远山公司职员。
2003年5月26日,食品公司、远山公司因与某公司的两笔合同款项纠纷,被南明区法院判决败诉。去年7月1日,食品公司、远山公司的后任领导以这两笔分别为2.7万元、1.6万元款被转入本单位杨女士开设的银行帐户为由,向云岩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女士返还这两笔不当得利款2.7万元、1.6万元。庭审中,杨女士单位原财务科科长刘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这个以杨女士名义开设的帐户是单位用杨女士的身份证开设的一个小金库帐户,帐户上的2.7万元、1.6万元是刘某某所取。去年10月30日,云岩区法院以刘某某系本案利害关系人,证言是孤证而否定刘某某的证言,判决杨女士返还所得食品公司、远山公司的不当得利2.7万元、1.6万元人民币。
一审宣判后,杨女士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食品公司、远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杨女士申请以其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和该案2.7万元、1.6万元取款凭证上的笔迹是否是其所签进行笔迹鉴定,因需提取杨女士历史同期签名材料作为鉴定对比材料,但食品公司、远山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鉴定无法进行。审理中,贵阳市中院认为,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某某所作证言内容前后稳定,与中院调取的银行进帐单、支取凭条等证据相互印证,食品公司、远山公司不能举证推翻其真实性,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女士实际获得这两笔2.7万元、1.6万元款项,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认定杨女士不当得利的判决,驳回食品公司、远山公司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食品公司、远山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