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存单质押规定

更新时间:2021-04-08 15:4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三方存单质押,从字面的意义上就可以理解出来,是第一方与银行约定好,为第三方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只是这种担保一般由企业进行,由存单作为质押物,该款项为第三方所用。更多关于第三方存单质押规定,请继续阅读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

  一、第三方存单质押规定

  《最高法院: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

  1.经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假存单,产生兑付法律效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出具的存单形式要件完备,质押权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存单的真实性,金融机构应承担民事责任

  2.金融机构作为存单质权人,可依质押约定扣划存款。开具出质存单的银行兑付存单后,在无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因素的情况下,银行可依质押约定直接扣划质押人存款。

  3.质押权人善意无过失接受存单,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存单质押权人善意接受质押存单,且相信存单持有人有代理权,应适用表见代理相关规定,认定质押真实、有效。

  4.套用金融机构信用搞体外循环的违法借贷,应无效。出资人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应无效。

  5.存单质押无效,存单开具银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存单持有人以银行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质押,以骗取或占有他人财产的,质押关系无效。

  6.存单质押权人债权到期后,可向已核押行要求兑付。质权人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直接向已对质押存单核押的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其权利可不依赖出质人而独立行使。

  7.存单质押权人未向存单开具行进行核押,并无过错。法律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8.债权人依善意取得的存单质押权,应受到法律保护。银行将核押存单交递债权人后,又与债务人就同一质押存单进行处分,不能对抗债权人依善意取得存单的质押权。

  9.存款人用于取款的预留印鉴,对存折质押有约束力。金融机构违规操作,未对处分存款加盖印鉴与预留印鉴审查,将货款质押用于他人贷款质押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0.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借款合同仍有效。债权人受欺诈但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债务人和保证人仍应以履行原合同的方式承担责任。

  11.设质人未以存单原件质押的,质权人不享有质押权。以存款担保出质但未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质押条款并未生效,故不享有质押权。

  12.存单标明“不得质押”,仍接受的,不享有质押权。存单及定期存款证实书注明不得抵押或质押内容的,接受该委托贷款存单的贷款人因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质押权。

第三方存单质押规定

  二、办理第三方存单质押有什么注意事项

  1、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办理存单核押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因此,在办理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存单核押非常重要,不管是本社存单还是他社存单都要按规定进行审核,信用社经办人员要亲自查询核实存单的真实性,办理存单质押止付和存单核押手续,并需加盖存单开户社业务章,经办人章(或签字)及经办社核押日期,以防虚假存单质押和防范存单质押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应签订质押合同

  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存款单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只有对存单办理核押无误的情况下,存单交付信用社保管,出质人出具存单质押承诺书,填写存单质押明细表,将存单开户姓名、帐号、金额、开户日期、期限(到期日),及密码等逐一填写完整。然后与客户签字质押合同。若为第三方存单出质,还应由第三方担保人出具担保意见书。还有,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比例一般不得超出质押存单金额的90%,以防贷款到期不够抵偿贷款本息。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质押存单应入库保管

  农信社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应将质押存单连同贷款资料、借款借据交由会计进行审核,同时,借款人要亲自到营业厅柜台办理贷款出帐手续,经会计审核无误后方可将贷款以转帐方式存入其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帐户内,并将质押存单记入表外帐,并视同重要凭证入库保管。

  第三方存单质押一般是企业先从商业银行以较高的利率协议存款,再用这笔资金的存单为第三方做担保抵押。需要重点提一下的是,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的协议存款利率要高于普通官方利率。第三方存单质押并不是没有风险的,在为第三方进行存单质押时,小编也提醒大家风险防范不能忽视。

  三、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导致第三方存单质押贷款风险不断积聚并爆发的原因,本文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l、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定位,不能盲目追求业务扩张而忽视 风险的存在。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应当注重提升自 身创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寻找利润增长点,不能完全依靠同 质化竞争抢占市场,在扩大规模的同时背上沉重的风险包袱。

  2、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 银监会应当提高对中小银行监管的重视程度。第三方审计机构 在保持独立性的基础上,要敢于披露审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

  3、提高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意识。银行要对员工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对票据、印章的辨别能力,和对贷款欺诈的预防能 力。同时,要培养“风险防控,人人有责”的企业文化,一旦 发现风险要及时上报。

  4、完善内部治理,明确机构职责。应当优化股权结构, 减少城市商业银行的政府干预,提高经营独立性。股东大会应 发挥其权力机构的作用,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切 实保护股东权益。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发挥其监督作用,防止 高管和其他员工的谋私行为。同时,要设计合理的薪金考核标 准,防止高管和员工盲目追求业绩指标而无视风险。

  综上所述,存单的存款银行可以和第三方贷款源银行是相同或不同,即这种存单质押是支持跨行进行的,为办理的客户提供了方便之处。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第三方存单质押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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