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品担保案”审结 法院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更新时间:2012-12-1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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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备受媒体关注的为他人人品担保的人事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份担保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8年12月22日原告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了备受媒体关注的为他人人品担保的人事保证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份担保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22日原告罗先生与李先生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提供图书,由李先生负责销售,根据李先生的工作情况给其发放工资和提成。因为李先生是外地来京务工,为避免其卷钱一走了之,罗先生要求他找一名有北京市户口、正当职业的人为其担保,于是李先生找来其打工时认识的北京人张先生为其作担保。罗先生称其交付给李先生两次图书后,便与李先生失去联系,电话联系不上,人也找不到。无奈之下便将保证人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赔偿罗先生图书损失26 615元。

  庭审中被告张先生辩称:“我只答应为李先生的人品作担保,保证他不会有偷盗等违法违纪行为而给罗先生造成损失,我没有为罗先生与张先生之间销售图书的事情作过担保,他们没和我提过,也没经过我的同意。

  “另外,这份保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而且在我们签定保证合同时,罗先生与张先生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主合同不存在,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亦无存在的基础。故我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出具的担保书写明:“我自愿为李先生担保,如他在为罗先生工作期间,有不忠于他的行为,并造成一切损失,由我来承担”。从张先生出具的担保书内容来看其具有人事担保的性质。所谓人事担保通常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的品格、能力、职务责任、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担保。本案担保书是为被保证人的人品等无法预知的事物担保。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损害雇主的利益。因此,涉诉的担保书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设立担保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即基于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才可以设定担保。罗先生主张张先生出具的担保书是为销售图书的合同作担保,但张先生出具担保书时,罗先生与李先生之间仅存在雇佣关系,而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无主合同,因此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也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础。故张先生为罗先生出具的担保书应属无效。综上,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关于被告提出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虽然我国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否定了人事保证制度,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该法主要适用于一方单位、一方个人形成的劳动关系情况,罗先生虽经营图书,但其未能提供工商登记手续及营业执照,所以根据罗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销售图书的合同内容来看,二者之间事实上形成的是个人雇佣关系,这种双方均为公民个人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故不能适用,这同时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关于个人雇佣、人事担保等问题尚存在诸多法律空白之处,亟待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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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抵押担保合同有效,承担担保责任
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若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制,则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 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 涉及上述担保事项的股东,或其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表决需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 公司的动产若要为个人提供担保,需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意。一旦同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特别的公证。若选择公证,可对合同书进行公证;若要对担保行为进行公证,则需前往合同鉴定地的司法局的公证处办理。
对担保连贷担保的执行期限是几年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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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是关于什么纠纷,进行调解没,可以起诉解决
威法律师
威法律师
1小时前
你好,这边涉及金额多少的啊
何江律师
何江律师
1小时前
晚上好,你存在自己的卡里的这笔钱,之所以没了,根据我的猜测,你肯定是把银行卡的验证码告诉对方了。对方
你好,你可以说一下案情,给你具体分析
请问具体是怎样的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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