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孳息的法律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附:法定孳息的增值利益
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而物的增值是一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不涉及两个物的关系。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也表明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存在包含关系,而是相互区别的独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