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第177条以及民法理论,在下列情形,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因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均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须向相对人作出,但无须任何人同意。具体而言: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人,抵押权消灭;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时,抵押权消灭;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④抛弃留置权的,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消灭。
(4)担保物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毁损、灭失,且无代位物(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的,担保物权消灭。
(5)混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人成为同一个人的,担保物权消灭。须注意:此点存在例外。例如《担保法解释》第77条规定的例外。
(6)混合担保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的,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7)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