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诚意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在收取“诚意金”的同时,对购房者许诺一定的优惠,刺激购房者的积极性;另外,通过收取“诚意金”,确定购房者选房的先后顺序,维护购房秩序。现在少数的开发商已经将事先收取“诚意金”作为融资的手段之一。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诚意金不具有合同效力及法律保护的性质。冻结诚意金就是若购房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购买房屋,开发商把收取的诚意金纳为己有。
购房诚意金是否能够退还需要看开发商约定的诚意金是属于定金还是订金的性质,如果是定金,在开发商已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前提条件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但如果是订金的形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买家向中介公司交付诚意金时,中介公司没有要求买方签订《定金合同》,而仅仅是出示诚意金收据,那么这个时候的诚意金就相当于订金,只要最后没能订立买卖合同,诚意金都应当返还。
2、如果中介公司在《定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卖家同意买家的条件,并且收取诚意金后,诚意金就转变为定金。那么诚意金就相当于定金,买家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时候,买家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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