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可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所谓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资产和信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作为人的担保中的担保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条件。人的担保中最典型的方式是保证,即由作为保证人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负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人的担保不是以担保人的人身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担保人又无法代为清偿时,债权人不能对担保人的人身或者对其家属采取强制手段逼使其偿还债务。人的担保实质上为一种财产担保。同一债权上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时,人的担保的担保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人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除了一般保证外,在现代的国际融资活动中产生了一些新型的人的保证,如“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主要是保函)、以保证原则为依据的担保基金安慰信或赞助信(主要是一种道义上承诺支持某项债务或义务的文件,一般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