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的概念

更新时间:2014-10-10 14: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随性...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从权利,具有附随性。设立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履行,担保物权的存在,以被担保的主债权存在为前提,即被担保的债权是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

  2担保物权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能行使,其具有期待性或附条件性。当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或者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不得行使担保物权,否则,构成对担保债务人的侵害。

  3担保物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内容。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以担保物所具有的交换价值为对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使债权人凭籍担保物权,处分担保物,以便就该物获得优先受偿权,而不是取得对于担保物的使用权和用益权。

  担保物权包括以下三种:(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担保的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从变卖而得的价金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是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其保证人提供的财产,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变卖该财产而从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因该动产所生债务,债权人能够依法扣留该动产并催告债务人,当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处分该动产而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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