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履约保证金是施工单位的流动资金,在施工前付给建设单位,用于施工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的制约办法。
(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用工程结算款抵押,也是约束工程质量的手段,两者的资金来源不同,约束的目的不同。
履约担保金是履约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则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1)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2)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3)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1)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履约保证金是承包人通过担保公司或银行向发包人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来限制承包人的,使其按合同规定完成自己的义务。
(2)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即竣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这条规定说明的是: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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