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内地律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港澳地区执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19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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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法通〔1996〕039各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法通〔1996〕0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工作执照的内地律师,通过各种渠道前往香港、澳门地区,未经批准擅自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律师机构或
其他非律师机构执业,甚至一些只取得律师资格并无律师工作执照者也以中国律师名义在港澳地区活动。这些活动严重违反了关于律师执业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的有关规章,扰乱了律师行业工作秩序,带来了很不好的影响,必须切实加以纠正。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中国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的内地律师经批准在港澳地区执业的,只允许到经司法部批准在港澳地区设立的内地
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内执业,不得受香港、澳门本地律师机构招聘或内地其他部门在港澳设立机构的招聘,以中国律师名义执业,包括提供中国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文书、受理各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经批准到港澳地区非内地设立的律师机构实习的内地律师,
实习期间,亦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承办法律事务。
三、仅取得中国律师资格,并未获准持有律师执业证者,不得以中国律师名义在任何律师或非律师机构从事律师工作。
四、从1996年5月1日起,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司法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律师惩戒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惩戒。为便于掌握情况,严明纪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澳门)
公司(即将设立)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内地律师,一经发现,要及时向司法部和有关地方律师主管部门报告。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有关精神传达所属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机构,并采取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并要求所有在外律师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规定。有关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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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家门前挖供热管道是违法的吗?
房屋住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改供暖管道。住户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情形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执业地点
营业执照换地方,不能继续使用。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