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那么,如果探矿权转让需要哪些审批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
二、探矿权转让申请的申请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1份外,均为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探矿权转让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转回各管理局发文—→各管理局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
四、探矿权转让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152号令)第五条;
(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四)《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五)《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六条、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