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不同涵义
更新时间:2019-01-20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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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机构仲裁方式之下,仲裁机构的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机构,即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有称为仲裁院或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或办公室)。谈到
在机构仲裁方式之下,仲裁机构的含义实际上包含了三种不同的机构,即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也有称为“仲裁院”或“仲裁中心”)、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即秘书处或办公室)。
谈到仲裁机构的管理或者定性定位问题的时候,对以上三种机构必须区分对待,不能也无法笼统地谈论和争论。这也是我们讨论问题和防止问题混淆或扩大化的又一前提。
从三种不同性质的机构设置来看,首先,“仲裁庭”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是没有争议的。其次,“仲裁委员会”本身的人员组成、法律地位、运作机制等也是比较清楚,没有太多争论和分歧的余地。而问题和分歧主要出在了“仲裁委员会的下设办事机构”的人事、财务、分配制度方面。这才是本文关注的问题所在。也就是说,我国目前所谓仲裁机构管理方面的分歧或争论,实际上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人、财、物的管理定位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并不是仲裁制度本身的问题,也不能笼统地说是仲裁机构的定性问题,而只是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的人事分配机制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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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本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而我们这里只有一家仲裁机构,请问仲
仲裁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作为一种纠纷司法解决的替代方式为相对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让仲裁能够更多地发挥这种替代作用,法律明确规定了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旦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了仲裁,则就排除了司法管辖,当事人不得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诉讼。仲裁解决争议的范围小。
可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与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在实践中多数是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的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
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法院对争议是否可以行使民事审判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总是在一方当事人就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凸显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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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的,合同无效需要仲裁机构确定吗
仲裁管辖,是指各个仲裁机关在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问题。一般来说,划分仲裁管辖权限,是从方便当事人、方便仲裁机关审理和裁决的执行等因素来考虑确定的。 1、地域管辖,是指仲裁机关按照行政辖区来确定受理案件的权限。按照法律规定,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糖。 2、级别管辖,是根据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对社会的影响和争议标的大小、多少来划分和确定由哪一级仲裁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共同上级仲裁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仲裁机关对自己已经受理的仲裁案件,移送给便于审理的仲裁机关审理。